清末修律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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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末修律主要内容及其影响摘要: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一个封建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20世纪以后迫于革命的压力和粉饰立宪骗局的需要,清朝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模仿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定了刑律、民律和诉讼法草案。从而打破了中国固有的“诸法合一”的立法形式,中华法系彻底解体,半殖民地半的、封建社会法制形成。这场运动虽未能改变清王朝退出历史舞台的命运,但在修律过程中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理念,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开创了新的局面。关键词:修律大清现行刑律封建法制诸法合体清末修律,

2、学界上主要是1900年以后清政府对原有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进行的修改和变革活动,从而使得延续二千年的中华法系至此解体。清朝自从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颁布《大清律集解附例》以来,二百多年间虽几度修订,但仅仅是条文上的改动或附例的取舍,并未发生实质变化。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清朝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不得不根据新的形势,对原有的法律制度作相应的修改,以便调整、产生新的生产关系的社会关系。清末修律始于清光绪(1901)颁布的变法上谕,1902年,设立了修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

3、律馆,派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修订现行律例。从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以后至1911年清朝败亡的十年间,清政府频繁地进行了立法修律活动,对以《大清律》为代表的固有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做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修律法律馆成立以后,法律制度有了大幅度的改动。清末修律活动大致可分为以下三方面:其一,删除旧律例、废除不和时代潮流的制度。这一方面以《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其二,制定新法律、新制度。自1904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等在内的涉及宪法、刑法、民商法、诉讼制度、司法体制等领域的一系

4、列新法典或单行法规;其三,配合新法的制定,逐渐改革旧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一、《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和颁布清末变法修律活动中,刑法领域的明显变革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的制定集中体现了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成果。《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删改大清律例的基础上完成的。1908年沈家本等向朝廷请求删订旧有律例为现行刑律,“一挨新律颁布之日,此项刑律再行作废”。可见《现行刑律》是在新刑律指定颁布之前暂附于用的过度性法律,于1910年9月正式“刊刻成书,颁行京外,一体遵守”。《现行刑律》删除吏

5、、户、礼、兵、刑、工律,并将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区分。同时废除凌迟、枭首、连坐等酷刑,以罚金、徒、流、遣、死取代原有的笞、杖、徒、流、死五刑,而且制定了新的罪名与定例。《大清新刑律》于1905年起草,1910年12月颁布,是清末编定新法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新刑律的体系不同与封建旧律,是一部单纯的刑法典,是“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又在“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编,它确定主刑五种: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

6、分两种:褫夺公权和没收。新刑律取消了“官次”、“良贱”、“服制”而在刑罚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并根据社会关系的新发展,规定了有关外交、选举、通讯、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在新刑律制定的过程中,迫于顽固守旧的礼治派的压力,增加了五条封建性的《附则》。二、制定民律草案和制定商法我国封建的法律一向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法典。从1907年喀什编订民律,由日本法学家松岗义正起草民律总则、债权、物权三编,其余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旧

7、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民律草案的内容大体模仿德、日资本主义民法,同时也沿袭中国封建的某些民事法律规范。一方面“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也就是抄袭资产阶级的一般法律原则;另一方面,“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也就是力求符合中国的封建传统。这部法典,由于清王朝的迅速崩溃而未及颁行。中国封建法律中虽然有调整市场、有关交易等法律规定,却没有独立的商事法律。三、制定民、刑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中国封建法律历来是实体法与程序法混合编撰,没有单独的诉讼法典。主持修订的沈家本十分注重诉讼法,认为刑法

8、为体,诉讼法为用,“体不全,无以标立法之宗旨;用不备,无以手法之实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废。”在他主持下,1906年编成《大清民、刑诉讼法》。这部法典是仿照西方和日本的审判制度完成的,由于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遭到各省督抚的反对,未能颁行。1910年12月从新编成的《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但都未及审议颁行。清政府于1906年公布了《大理寺审判编制法》,次年颁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09年仿照日本编订《法院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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