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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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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第一节 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第二节 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一、不平等条约对清末变法的影响二、“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三、清末修律的目的及其实质1840年鸦片战争导致中英《南京条约》的缔结。经过中日甲午战争,1989年戊戌变法直至清亡,不平等条约才真正从内容到形式对清末法制产生了巨大的具体影响。近代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的直接影响。如《辛丑条约》规定:虐杀外人的城市,停止科举考试五年,永禁组织或加入排外团体,违者处死。(一)维系君主专制统治(二)配套预备立宪缓和矛盾抑制革命1905年9月,清政府派往欧洲考察
2、宪政的“五大臣”及随员一、宣布“预备立宪”二、《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三、《大清现行刑律》及《大清新刑律》四、商律的修订五、民律草案的修订六、诉讼律的制定(一)宣布“预备立宪”的背景及其实质(二)制订《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钦定宪法大纲》2、《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三)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1、谘议局2、资政院(一)官制改革1909年11月6日颁布《厘定官制谕》1、中央官制2、地方官制(二)警察法律的颁布1、《结社集会律》2、《违警律》(三)户口管理法规及《各学堂管理通则》(一)《大清现行刑律》第一,改律名为《刑律》第二,取消
3、《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称呼名称而设的六律总目。第三,改革刑罚,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第四,增加新罪名(二)《大清新刑律》1、《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2、《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变化(1)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2)《大清现行刑律》对封建刑法制度作了大量删削。(三)修律中的“礼法之争”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修订法律大臣沈家酉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1、“法理派”与“礼教派”2、“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其一,关于“干名
4、犯义”条存废问题其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其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其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其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3、争论妥协的结果――《暂行章程》(一)商律修订的背景(二)商律修订的过程(三)主要商事立法的结构与内容(四)商事立法的基本特点“欧美商律最为详明,其国家又多方护持,是以商务日兴。必中国定有商律,则华商有恃无恐,贩运之大公司可成,制造之大工厂可设,华商情形较熟,工价较低,费用较省。”1、《钦定大清商律》2、《公司注册试办章程》3、《商标注册试办章程》4、《破产律》未及颁行的商法:1、《大清商律草案
5、》亦称《志田案》2、《交易行律草案》3、《破产律草案》4、《保险规则草案》这一时期已颁行的商事单行法规主要有:1、《银行则例》2、《银行注册章程》3、《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章程》1、《钦定大清商律》2、《大清商律草案》(亦称《志田案》)3、《破产律》其一,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奖励工商业的政策皆可按资本额大小及所用工人多寡,分别授以子爵、男爵、卿等爵秩。其二,规定了商人的法律地位及商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一般规则。“凡经营商务贸易买卖贩运货物者均为商人”。其三,规定了公司的法律地位、种类,各种公司的组织机构。“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
6、、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其结构一改《钦定大清商律》的两编体例法例、商业、商业登记、商号、营业所、商业账簿、商业所用人、商业学徒、代办商,共九章。下分通同、买卖、行辅营业、承担运送业、运送营业、仓库营业、损害保险营业、生命保险营业第三篇公司律,分六编十六章。第一编总则,下设法例、通则二章;第二编名公司,第三编合资公司,第四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篇股份合资公司;第六篇罚则第四编票据法,分三编十五章第五编海船律该律体例严谨,内容周详。但大多数条文脱离中国实际和社会习惯。其一,明确公司的种类。《改订大清商律草案》规定: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
7、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四种。其二,明确了商人的概念及相关权利义务。“凡有独立订结契约负担义务之能力均得为商人”。1、在法律渊源上体现着“模范列强”仿德、日、英然诈伪倒骗者之出于有心,有亏蚀倒闭者之出于无奈,虽皆谓破产,而情形究有不同。2、在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它充分体现照顾商事活动的简便性及敏捷性3、在一些条文所体现的具体内容上,则带有传统社会封建残余和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一)民律修订的背景(二)《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与内容“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广泛吸收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一般原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采用各国新制”“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和“
8、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大清民律草案》共有五编,分为前后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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