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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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1368——1644)教学时数: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明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明朝定罪量刑主要原则的发展变化、明朝的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掌握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体例的变化、明律关于犯罪与刑罚规定的主要特点、明朝的司法制度。教学重点: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体例的变化、明律关于犯罪与刑罚规定的主要特点、明朝的司法制度教学难点: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体例的变化、明律关于犯罪与刑罚规定的主要特点、明朝的司法制度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

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4、怀效锋著:《明清法制初探》,法律岀版社1999年版。5、[日]滋贺秀山著,林剑鸣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明初的立法思想(-)刑乱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最主要的法制指导思想。明初之所以要确立“刑乱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有深刻的历史背景:1、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朝建立初期,由于连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

3、在着激烈的斗争。朱元璋因此视之为“乱世”,所以他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使大权归于朝廷,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2、总结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的结果。元朝纲纪废驰,官吏放纵,激化了阶级孑盾,导致农民起义不断,摧毁了元朝的统治基础,冲破了一切固有的封建秩序。这从反面坚定了明太祖严格纲纪、惩治奸顽的决心。3、“刑罚世轻世重”从西周时期起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朱元璋的“刑乱国用重典”,包括治吏与治民两个方面。而首先是“治吏”,这种思想与朱元璋的经历有一定关系。起自“布衣”的朱元璋,从亲身经

4、历中深切感受到人心向背亡接关系到皇权统治是否稳定,只有吏治清明才能更有效地“治民”,发挥官僚机构的统治效能;因此,朱元璋主张严立法禁以治贪官,规定官吏贪赃六十两银以上者要枭首示众;地方官危害百姓的,允许当地百姓将其绑缚进京陈诉,形成民拿害民官的制度。在重刑思想指导下制定的明律,对官吏犯罪的处置比唐律要严得多,加上“法外用刑”,搞得人人自危。朱元璋对封建统治集团内部用刑尚且如此严历,对人民镇压之残酷,更可想而知。特别是对所谓“犯上作乱”的“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的量刑,更是不论情节与后果,一律重刑处置。(-)礼法并用,“明刑弼教”一重视预防犯罪和法

5、制宣传为使明土朝能长治久安,朱元璋在采用重典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的同时,并不放弃礼义教化的欺骗手段。在颁布大明律时,他对群臣说:“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这就是说:对一般人民用儒家的礼义来教化,使之放弃反抗斗争,自觉地遵守封建社会秩序。对不听教化而一心进行反抗的“顽民”,则用法律强制手段进行镇压,以消除对封建政权的威胁。在对百姓进行教化方而,明初有很多创新措施。如在各地乡间建“申明亭”,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榜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及过错行为,使人有所惩诫。并由“里甲老人”主持轻微诉讼的调解,以此“申明教化二皇帝还经常发布以教化百姓为目的的法

6、令“教民榜文”,也在申明亭公布。之所以明太祖朱元璋要礼法并用,两手结合,是因为他认识到单纯地使用刑罚镇压必将加剧被压迫者的反抗,封建统治阶级就难以维持自己的长久统治。明初礼法结合的思想,在立法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大明律》卷首曾将“八礼图”与“五刑图”并列,规定了诸如“存留养亲”、“同居亲属有罪得相互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等体现礼治原则的条文。教化与镇压相结合,使明律一方面加重对直接触犯封建统治行为的镇压;另一方面乂减轻了对非直接触犯封建统治行为的刑罚。(三》法贵简严立法必须简明、严厉,这是明初法制指导思想的又一特色。明太祖认为宋

7、元法律复杂,连司法官员都不能全部掌握,普通百姓更不知如何守法,大大方便了贪官污吏从中舞弊。因此他指出:“今立法正欲矫其旧弊,大概不过简严”。“简”指法律应简易明了,使人一读就懂。法律条文也要精简,不必面面俱到,而应突出重点,着重打击重大犯罪。明太祖称之为“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严”指法律的处罚应严厉,强调法律的威慑作用,使百姓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二、明朝的立法概况及立法体例的变化(一〉、《大明律》的制定《大明律》是经过多次修改,不断增损才得以颁布的。它草创于吴元年(1367年),修定于洪武六年(1373年),整齐(调整篇章结构)于洪武二十二

8、年(1389年),至洪武三十年(1397年)最后编撰完成,颁行于全国。最后修定的《大明律》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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