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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学习重点:1、明代的立法思想;2、明代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的思想“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尚书·大禹谟》)五教:指五品之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深切叮咛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朱熹:《朱文公文集》)(二)“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1、元朝灭亡的教训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
2、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1、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2、《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二)《御制大诰》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本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大诰》中颁布的重刑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
3、的。“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2、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3、强调重典治吏。“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三)“例”的编撰判例或事例。明朝有多部条例,如:1、《〈钦定律诰〉条例》2、《问刑条例》、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4、《充军条例》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
4、例附于律文之后。明太祖时已有例,不过不是法律之主要形式。但历朝积累,例的数量与日俱增,逐渐演变为通行的条例。(四)《大明会典》的编撰——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明会典》明会典的体例仿自《唐六典》和《元典章》,是关于国家机关诸司之职掌,典章制度之总汇的纲领性文件。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第二节明朝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学习重点:1、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2、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3、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一、明朝刑事立法的发展(一)加重对危害国家犯罪行为的惩罚明律的重罪
5、范围十分广泛,但最主要的是十恶大罪中的前三项,即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纯属政治上的犯罪,其矛头固然也指向统治集团内部的各级官员,但主要是针对庶民百姓的反抗。(二)重典治吏朱元璋认为:“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1从篇章体例看,赃罪在法典中占有突出和醒目的位置。2明律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盗窃等罪的条文也比唐律大为增多,规定也更加细密、全面,“受赃”还专列一卷3从量刑上看,也较前大为加重官员受财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弹劾,而元律赃一百贯以上仅杖一百零七;受财不枉法,一贯以下杖六十,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6、,而元律赃三百贯以上仅杖一百零七;若掌监察权的“风宪官”犯赃,较高其他官加重二等治罪;若监守官自盗,则有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斩,不满四十贯可免,改处其他刑罚,但须在右臂刺“官盗”等字,使其终身受辱;官员犯赃,即予除名,永不叙用。《大诰》惩贪更加严厉,236条中,惩贪的条文多达一半以上。有的按律免死,而《大诰》处凌迟,并且家财没官,家人迁往化外。4、朱元璋还创造了一些民主的允许百姓监督、陈告、扭送害民官的措施。比如,明律规定,官吏征收税粮和摊派差役作弊枉法,被害之民可拘拿该官自下而上陈告,若上司
7、不受理也要依法论处。大诰规定,对于“违旨下乡,动扰于民”的贪官,乡间年高德重的人可率精壮之民捉拿赴京。另据《草木子》记载,朱元璋还在州县特设“皮场庙”,作为剥皮的场所。对于民愤极大的贪官,在众人围观之下,使用最野蛮的刑罚活剥其皮,然后实之以草,制成人皮草袋,悬之于官府,以示儆戒。(三)刑罚制度的变化1充军刑 充军刑虽然在宋元时期就已使用,但作为一种制度并载入正式刑典始自明朝。充军就是将实犯死罪减等的重犯,发往边地军事机构“卫”、“所”屯垦或充任兵役。2带枷发遣明朝于五刑之外增设的酷刑。即让犯罪人带一
8、百五十斤重枷前往戍守地。犯者经常不数日死亡,此种刑罚与死刑无异。《大诰》中还有“枷项游历”,即强迫犯人戴刑具游街,向百姓宣示其罪状用以侮辱、惩罚罪犯。3、廷杖制度化廷杖即依皇帝旨意,对犯颜直谏或忤旨过犯的官员,杖责于殿阶之下(后行杖于午门外),由宦官监刑,锦衣卫行杖。廷杖隋唐已有,但仅偶一用之,至明则成常制。三、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一)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明朝第一次将“盐法”和“茶法”纳入正式法典,《大明律·户律·课程》首置“盐法”“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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