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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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的法律制度特点:高度专制主义1、立法思想明刑弼教注重礼法结合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坚持重典治世的同吋,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丁•高度重视。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刑乱世用重典刑乱国川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强化了法律的镇压作川,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法贵简当使人知晓,语言简明。例:法条简要,《大明律》,语言通俗易懂,《明大诰》。2、《大明律》基木法典,经3()年几次修改而成。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的格局。强化六部,収消宰相制度。律文简于唐律,其

2、精神严于宋律。终明Z世通行不改的封建人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3、《明人诰》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人诰续编》、《御制人诰三编》、《御制人诰武臣》等四编《人诰》。效力:具冇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内容:采辑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内容80%以上针对官吏。主要目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趋吉避凶,预防减少犯罪,比大明律加重量刑。4、榜文教民榜文,效力高于律典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府和各地的屮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

3、、成祖时期。5、条例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6、《大明会典》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87年)成书,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重加校刊增补,相继编有《正徳会典》、《嘉靖续纂会典》、《力历会典》等《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7、刑法一、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明律对犯谋反人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人到祖父、父

4、、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律明显加重对政治性犯罪处罚。轻:明律对轻微触犯礼教,不直接危及国家统治的行为,较唐律规定的处罚有所减轻。2引律比附“若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3化外人相犯(注意唐代也有类似原则)明律中取消了同类、异类的规定,“凡化外人犯菲者,并依律拟断”。采取属地上义的原则,这与近代法制的原则是吻合的。二、重典治吏重绳赃吏大明律废除了传统的“官当、减赎及荫法”,对官吏犯罪实行“重罪加重”的原则。1严惩失职、渎职2严禁克下刖党,创奸党罪3重惩贪污(1)处罚从重官吏监守口盗仓库钱粮,官吏受财枉法。(2)常赦不原凡

5、官吏犯赃罪不赦。(3)用刑残酷《明人诰》规定:官吏贪污,轻者罚苦役,戍守边缰,赃满六I两银以上者枭首不众,剥皮实草,以示警告。4法外措施申明亭皮场庙三、刑罚变化明律基本上继承了唐宋的刑罚体系,只是规左徒、流刑一律附加杖刑。把过去的一些非法Z刑写入了律典。非法之刑(非法典规定的刑罚),诸如:枭首示众,剥皮实草,梳洗(洗刷),铁布裙,墨而文身挑筋,去膝盖等等。1充军充军是明代广泛使用的一种刑罚。充军是强迫罪犯到外地充当军户的刑罚。充军开始不分里程、等次,明朝后期逐渐规范。终身充军:身死即止永远充军:子孙承袭军籍,世代为军2廷杖明代经常使用的刑罚手段,即由皇常下令,

6、司礼临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Z上杖责人住的制度。皇帝法外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才盾,对法制实施造成了恶劣影响。3枷号4文字狱8、司法—、司法机构1中央(1)刑部:屮央主审机关(2)大理寺:复核慎刑机关(3)都察院:纠察机关,风宪衙门刑部主审判,人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上述三者,合称为“三法司”。屮央上述三机关各司其职,乂相互约束和牵制,对重人案件三法司进行会审,时称“三司会审”。2地方:省、府(州)、县三级省:提刑按察使司,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府:知府(知州)县:知县3军事司法机关明朝设五军都皙府统领全国的卫所军队,并主管军人的司法审

7、判工作。4特务机构:厂卫厂卫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太祖令锦衣卫负责刑狱与纟"察逮捕。锦衣卫卜-设南北镇抚司,具北镇抚司“专理诏狱”,并设法庭监狱,管辖“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天下重囚多收系锦衣卫断治”。太祖后期曾加禁止,但成祖很快恢复,□建立宦官'特务机构东厂,专司“缉访谋逆,大奸恶。”其权超过锦衣-卫。明宪宗、武宗时又分别建立西厂、内行)[neihdngchdnglo内行厂权力又在东、西厂Z上。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10余万,严重干扰司法。内行厂[nOihangchang]明代官署名,即内办事厂明武宗时宦官刘瑾专权,特在京师

8、荣府III仓地设立,由他直接指挥,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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