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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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10276学号:161130985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THESIS论文题目: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配置研究姓名刘敏学科、专业法律硕士(全日制)研究方向法律与金融指导教师伍坚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4月15日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配置研究(摘要)专业:法律硕士(全日制)研究方向:法律与金融作者姓名:刘敏指导教师:伍坚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在其著作《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提到在公司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此便产生了如何协调二者关系的公司治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一直是各国公

2、司法研究的焦点,其核心问题在于有关公司众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制衡机制框架。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主要法人机关,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配置模式,反映了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各国公司法对于两者界限的认识也不尽相同。立法与章程不能穷尽职权的划分,立法与章程关于职权配置的冲突也时有发生,从而产生形态各异的职权争夺问题。在我国公司法语境下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倘若董事会的职权符合公司法和章程之规定,股东会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做出决议,股东会的决议是否优于董事会的决议?二、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中列举式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是否合理?

3、股东会能否通过公司章程限缩列举的职权并授权给董事会行使?如何解释兜底条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法律和章程都没有规定的职权应如何界分属于谁的职权?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将结合目前的国内外立法现状,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学说,探究相应的法律解释路径和部分职权的重新界分,来寻求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分配的应然模式,为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运行提供指引。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实践中股东会与董事会存在的职权争夺的不同案例,并对这些案例分别归纳出三个问题:1.股东会行使董事会职权内事项的效力;2.股东会法定职权能否授予给董事会;3.空白职权的归属问题。不同法院的判决倾1向反映了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

4、不同解读。其次分析我国现阶段关于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的相关立法规定,从立法表述可以看出股东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主要扮演着决策者的角色,拥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董事会主要负责具体方案的设计与提案,主要执行股东会的决策。最后指出目前立法有些表述过于原则化与兜底条款的质疑。本文第二章分析问题一越权决议背后的争议,在配置职权时我们应遵循股东会优位主义还是董事会优位主义?通过分析职权配置的基础理论即代理理论和契约理论,分析比较股东会优位主义和董事会优位的主要内容以及不同国家的立法倾向,得出公司治理结构不在于要确立以经营权为中心或以所有权为中心,股东会优位主义和董事会优位主义只是对公司两会职权配置

5、的一种倾向性的、形象化的描述,反映了围绕一个中心的辐射关系,并不能准确反映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配置的真谛,我们更应关注在公司治理中对权力的监控与制衡,在不断的调整中寻求平衡,实现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本文第三章分析问题二法定职权授权背后的争议,在目前我国《公司法》语言下列举的两会职权是强制性规则还是任意性规则?按照目前的立法语言我国公司法列举的职权属于强制性规则,兜底条款属于任意性规则,但是如果考虑公司类型,这样的解说有些偏颇,因为有些列举的职权交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更为合适。其次分析了区分公司类型的艾森伯格三分法,这样的分类方法似乎解决了这样的问题,但是这种分类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最后结

6、合艾森伯格三分法的启示,那就是强制性规则应当限缩于合适的范围内,这个范围包括了结构性规则和信义性规则,强制性规则可以制约由机会主义、信息不完备、外部性带来的弊端。同时要认识到强制性规则并不天然地优先于私人安排,强制性规则的范围要制定在合适的范围内,得出了强制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并存的具体配合模式。本文第四章在解决为题三空白职权如何界定职权归属时,先分析了股东会与董事会的专属职权。股东会享有基础结构决策事项的专属职权,并且需要通过强制性规则加以规定,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涉及公司的重大变化:章程的修改以及公司的组织变动;一类是涉及公司管理层关系的变化:董事的任免与董事薪酬的确定。董事会享

7、有的专属职权包括两类:一类是是经营性事项的决策权,董事会享有广泛的经营管理权,但是如果董事会采取的措施的重要性程度严重影响到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股东会享有共决权;一类是决策方案的提出权与监控权,关2于公司兼并、收购、营业转让等涉及公司组织结构变动的事项应先经过董事会提出决策方案。在明确两会的专属职权后,对于法律和章程都没有规定的空白职权,如果可以归属于经营性事项,则属于董事会职权,如果是能影响公司基础结构的决策事项,则属于股东会职权。本文最后总结了越权决议的解决思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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