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分野_刘敏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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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1卷第12期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21No.122008年12月JournalofHigherCorrespondenceEducation(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December.2008p法学园地p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分野刘敏(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共教学部,西藏拉萨850000)摘要:本文探讨了5公司法6第38条和第47条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通过立法目的解释和法律文本解释,作者论证了这些职权的专属性以及职权条款的强行性,并结合5上市公司章程指引6分析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界限。关键词: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章程职权;中图分类号

2、: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87(2008)12-0023-03位。关于董事会的地位,法律并未明言,但从第47条可以一、法条解析和问题的提出看到董事会是对股东会负责的,因而理论和实践中一般都5公司法6在其第38和47条分别规定了股东会和董将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应该说,这样的规定和认事会的职权。其中,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识是有其合理性的,毕竟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出资(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对于公司的产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保护股东的最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1]效方法就是赋予其最

3、终决策的权利。但股东的分散性以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及股东会的非常设性又要求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机构代表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2]其来组织公司的管理运作。所以,股东会以/审议批准0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和/作出决议0等议事职权为主,而董事会的职权则多为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执行决议0和/制定方案0,较之股东会来得更加具体。(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由于股东会和董事会都具有法定属性且在公司的组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织

4、架构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故人们普遍都认为二者应该要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0第47条则规定,有自己的权限。这使得实践中对5公司法6中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和董事会职权的第38条和第47条规定质疑不多。不过,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它们也还是有可商榷之处的。特别是在5公司法6的修订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过程中,股东会和董事会又都被赋予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其他职权0。这使得原本较为清晰的职权分野(虽然从另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

5、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一个角度上讲是较为僵化、机械)突然间又模糊了起来。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因为新5公司法6的一大特点就在于其给予了公司章程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以很大的自主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章程完全可以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不必依据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地位不同而赋予其相应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职权。于是,法律所未列明的/其他职权0的划定和归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属就有可能成为双方争喋不休的焦点。此外,即便是定的其他职权。0那些法律已

6、经明确规定的职权也存在着疑义,比如第从这两条我们可以发现,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38条和第47条所规定这些职权,是否就分别是股东会分,其实是由两者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和董事会的专属职权?换句话说,股东会能否通过公5公司法6第37条明确了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地司章程或决议将5公司法6上所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授收稿日期:2008-09-25作者简介:刘敏(1979)),女,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1#23#第21卷第12期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21No.122008年12月JournalofHigherCorrespondenceEduca

7、tion(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December.2008予董事会行使,或将董事会的职权收归自己行使?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0的职权,这东能否通过提案权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实际上是基于对股东会和董事会地位差异的考虑的,因此也应该能排除了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条款的任意性。所二、职权的专属性与职权条款的强行性以,笔者认为,5公司法6第38条和第47条应属于强行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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