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好股东会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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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開好股東會與董事會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www.is-law.com顏雅倫律師ellen@is-law.com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股東會與董事會的基本性質股東會由全體股東所組成之會議體,依股東會之總意在公司內部決定公司意思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必備最高機關。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會議體,有決定公司業務執行權限,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必備、常設之集體業務執行機關。董事會的權限範圍於公司法修正後,明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202),董事會與股東會的權限劃分更為清楚,董事會的權限也大幅擴充‧但董事會執行業務

2、,均仍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公司法§193)。目前公司法明文規定由董事會決定的重要事項如:簽證會計師之任免及報酬;經理人之選任、解任與報酬;技術作價的認定;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買回庫藏股;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向股東會提出公司營業或財產重大變更之議案;選舉董事長、副董事長;經章程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時,以發行新股的方式分派股息與紅利;經章程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公積撥充資本;募集公司債;於授權資本範圍內發行新股;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簡易合併;聲請重整。股東會的權限範圍除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

3、行使外,股東會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機關,依據公司法,股東會的重要權限有: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會計表冊的承認。決議超過轉投資限額、減資、公司資產與營業的重大變更事項、董事競業之許可、歸入權的行使、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股息及紅利、公積撥充資本、變更章程、私募有價證券、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等。選舉或解任董監事。選任或解任清算人。董事會的基本運作方式董事會為公司重要的業務執行機關,係由少數人決定公司業務的執行,在程序上比較彈性、簡便,召開的成本也較低。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若有瑕疵,當然會影響其決議之效力,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

4、章程時亦同。但現行公司法就董事會瑕疵之原因及主張之方法未如股東會之瑕疵設有明文,但學說與實務見解均認為,董事會有瑕疵時,不論是屬於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等程序上之瑕疵,或決議內容上的瑕疵,均屬無效。股東會的基本運作方式股東會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機關。為求股東會的決議能真正地反應股東的多數意見,以保護股東權益,法律上對於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與決議內容,均有一定的規範。若違反法令的規定,可能有下述效果: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公司法§189)。法院對於前條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

5、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公司法§189-1)。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公司法§190)。股東會的瑕疵公司法§189條所謂決議方法之違反,係指非股東參與決議,特別利害關係人加入表決,或出席股東不足法定之定額或出席股東之股份數不足法令或章程所定代表已發行股份額數等,對決議結果有影響之情形而言。對決議結果無影響的情形股東會不採原定之表決方式,而採其他表決方式,僅屬決議行使方式之違反,對決議結果並無影響。有瑕疵而得撤銷之股東會決議,經股東會另以相同之決議予以追認。未依法於法定期間前通知各股東,致部分股東未能如期出席,但未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份數

6、尚不致影響決議之作成。若剔除不具股東適格身分者之表決權數,仍有成立決議所必要之定額,且不構成決議之瑕疵或影響其效力。董事會的運作—成員組成董事會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法§192)。常務董事會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董事會特別決議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公司法§208Ⅱ)。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公司法§208Ⅲ)。董事會的運作— 召集權人召集權人(公司法§203)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

7、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第一次董事會的召開應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但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滿前改選,並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應於上屆董事任滿後十五日內召開之。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並經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其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改選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集,出席之董事未達選舉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最低出席人數時,原召集人應於十五日內繼續召集,並得適用董事會普通決議之決議方法選舉之。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前述限期內召集董事會時,得由五分之一以上當選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董事會的運作—主席(一)董事長為董

8、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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