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讨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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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主"莫名成跨国恋女主角网民诉报社侵权胜诉YourTopicGoesHereYourSubtopicsGoHere案情简介博客中的个人照片,无端被当地报纸刊登,博主还被演绎成一场感人网恋故事的主人公。2008年2月29日至3月6日,被告生活新报社在其主办的《生活新报》上连载报道了瑞士公民丹尼尔到云南丽江寻找其网上恋人“张丹”(化名,下同)的新闻故事。3月1日,被告在其连载报道中以《神秘电话传来女网友的消息》为题,在《生活新报》的头版和A03版位置刊登了据被告称系由丹尼尔提供的“张丹”照片两张。当日,原告张玲即联系被告,称被告刊登的是自己的私人照片,自己并不

2、是“张丹”,也不认识丹尼尔。原告同时表示该组照片出自其个人博客。3月2日,被告就其之前刊登的有关内容作了更正报道。3月2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原告被告法院审理我们的思考原告:原告诉称,被告涉及本案的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其报道并刊登原告照片的行为,系向包括原告亲友在内的社会公众散布原告欺瞒家人同瑞士男子热恋并可能玩弄该男子感情的虚假事实。相关失实报道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及获得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致使其家庭生活及婚姻爱情关系受到严重影响,导致其与家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虽然原告向被告明确指出其不实报道对自己造成了损害,但被告并未能依法停止侵害、恢

3、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原告表示,其从未和一个叫丹尼尔的人交往过,且被告无证据证实丹尼尔的身份情况。被告为扩大其报纸的影响力,故意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原告名誉,造成原告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其侵权过错大,侵害手段及情节严重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2.被告停止侵害,在同侵权行为相当的版面刊发相当篇幅的文章和图片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3.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7000元,赔偿损失3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被告表示,其为帮助瑞士公民丹尼尔寻找其网上恋人“张丹”,刊登了由丹尼尔提供的、具有寻人启事性质的

4、“张丹”的照片。虽然事后证明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该照片中人并非丹尼尔所要寻找的“张丹”本人,但被告当时并不知情,因此被告主观上不具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过错。同时,名誉侵权的构成,需要通过侮辱、诽谤、泄漏他人隐私等方式,而本案中被告在使用涉案照片时,已在版面图片上注明“这就是丹尼尔提供的张丹的照片”字样,其行为客观上属于“为肖像权本人、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系肖像的“合理使用”,并且被告并未在报道中侮辱、诽谤原告或泄漏原告的隐私,因此不构成侵权。据此,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本案系公民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名誉权纠纷,双

5、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于2008年3月1日在《生活新报》的头版和A03版位置刊登名为“张丹”实系原告照片的行为,原、被告双方对此均予以确认。作为新闻单位,在发表新闻稿件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履行严格审核稿件真实性、防止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积极义务。而本案被告在刊登相关照片时,没能尽到严格审核的责任,结合其文字报道,足以使社会公众误以为该报道内容系原告的真实生活,从而对原告作出不良社会评价。对此,被告主观上存在侵权过错,其刊登原告照片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侵权行为与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构成名誉侵

6、权。关于被告认为其报道及刊登照片的行为系对第三人的善意帮助,具有寻人启事性质,由于被告的报道严重失实并错误涉及他人隐私,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贬低,且相关报道不具备寻人启事的形式要件,故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00元经济损失的主张,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1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庭作出如下判决:1、由被告在相当于侵权版面的位置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内容由法院审查;2、由被告于民事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原告张庆琳精神抚慰金7000

7、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4、诉讼费500元由被告承担。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8、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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