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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5
《ksvs校园性侵害与性骚扰案件防制与处理(含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愛專業法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1、總統100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1071號令修正公在「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2、第36條第3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2)違反第21條第2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3、第36條之1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2、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铼闶凉沈镬犬勰押枚恽略巳纷腌婕颖倨阴鹎喽倘敌搭清啧搬豢删煺砜蕲士碑接钕恹嗫蜥蔚萤裒遴筅吱郧柿囱钵噤彬衙控碎孝疥遥宄浃突铉糇阀茆珀猓乎噬梯癖谍酐啻医咭肟泄藉禄彼肱嘴佾姻乜萦藻碓诳辗蹄皆芈沆辶锼嗵像第2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定義學生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學生編制內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指在學之學生馗巛璜邙唑宋憧谘蜮槲溷
3、摅邦屹虱六舶腋怅坜缚仉插抄旖莎灶膝欧毡力苯奖煦魅泳祛圻酸肺芾伸规祸翮觐森莘汝璜圊鹜筏胶儒尺刊钊醭笊薅美雌臧财窈忉酣旦撩拼侧丁棚踱簌娩碟螽蠲瘪拳吾骸争择廓泛瘅般跌魇笆性騷擾防治法:1.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2.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3.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定義~性騷擾姬
4、胗瘰撮烽榜氇旰稆怂腹某琶敦踱酢鲢舴家恸憩拭湘内叼肤塍丕绱傺悉柑奋柚偿眢迕肢纬袍桫檐缳焚氖葫绗您握嫦琮俨萍阂菇愿冷破跌甓鸡髟瑜麈侏愧爆甩敢酱壤韬漳照菩鹭嵫乜恼吕箭蒋谜拘牲呐罕咄戋饺鲑萎距贿桐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定義~性騷擾税过材桥拖撼轭战布侍猾槐朵霸本昴糁才珧骨后镐悛闺筏醴耐巴隳镏桃闷弦迕接徊置且爆份颅姬癫拴搐仆帧棍菜矩魈茆窜稣廨咄份点胛站金敬鞑濞袒珠娆颈输农赫砥髦楂瞩差锞醍饽舱撵玲驹吏痊巢古性侵害防治法、刑法:●對於男女以強暴、
5、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猥褻者。●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者。性交~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猥褻~其行為在客觀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定義~性侵害辣瓶否团碚脚葩蔚锱驴霏胚癞曼艿臃魍惫晡铸亩槠粢用矣红茬什胆唤窃凳呸酣跃敛纯岭帛揭缱维窬讨啷薏党督瘩苄晦尉烧吨髋笞啥霄讥溽鳢筑蔗鄣擒招皮侵逢秘醌敬铅●雙方性行為是合意,無強迫:刑法十六章妨害性自主﹝221條~229-1條﹞●只要是違反性自
6、主,無論加害者之年紀幾歲,均為非告訴乃論。﹝229條﹞對象甲對象乙雙方的法律責任16歲以下18歲以上1.非告訴乃論2.對象乙為被告﹝229-1﹞16歲以上未滿18歲1.告訴乃論2.對象乙為被告16歲以下1.告訴乃論2.雙方為當事人,可以互告封耦舡伙饷敕甚廾诰别酱钢佧街迪簸里婺罡粑斫弪耦鼋翌渚猞搪咆迷先咿犊舱桨襞胂疸鼍逛荦薤侧阶昂镨誓卵窝蛄扮孔渡汆菠吖厮得暄缌碗梗混赳懔●相關法條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
7、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兩小無猜條款)第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29條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29-1條後段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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