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诉权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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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诉权与诉第一节诉权第二节诉第三节反诉第四节诉的合并与分离第五节 诉权的保护一、诉权理论概述(一)诉权理论的任务(二)传统诉权理论学说(三)诉权的界定(四)诉权与诉讼权利二、诉权的取得与丧失(一)诉权的取得(二)诉权的丧失第一节 诉权(一)诉权理论的任务解释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核心性问题:当事人为什么能够提起民事诉讼?(二)传统诉权理论学说私法诉权说(实体诉讼说):公法诉权说:诉权否认说:二元诉权论:私法诉权说来源于罗马法:19世纪中叶德国由萨维尼(Savinny)、温德雪德(windscheid)等法学

2、家最终确立。私法诉权说学说要点(诉权来源):民事实体权利受到侵害实体请求权无法自动实现诉权通过诉讼实现回 归民事实体权利私法诉权说理论缺限:无法解释的一个“悖论”民事诉讼权利的真实状态要经过诉讼程序来最终确认VS而诉权的状态需要在诉讼开始时就得到确认私法诉权说不良后果:易于导致抹杀程序法的独立价值的倾向,造就“程序工具主义”的法学理论价值观,对于实体法学和程序法学的独立发展和相互配合、促进有不利影响。公法诉权说来源:1、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分离、独立发展趋势的加强,促使法学研究领域到实体法之外寻找诉权的内涵。

3、2、“法治国家”理论和实践的推进,迫使法学研究领域突破“私法”领域而到“公法”领域中寻找诉权的内涵。公法诉权说学说分支:1、抽象诉权说2、具体诉权说:实质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胜诉裁判请求权说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纠纷解决请求权说1、抽象诉权说公法诉权理论的初始形态。代表人物:(德国)德根科贝(Degenkolb)、伯洛兹(Blosy)、比洛(Bǜlow)1、抽象诉权说学说要点:1、诉权是社会主体享有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作出某项裁判的权利;2、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3、诉权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性权利,

4、不以任何实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1、抽象诉权说理论缺陷:过于强调诉权的公法、程序属性,而忽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内在联系,导致理论主张过于抽象,无法解决民事诉讼制度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与私法诉权说相比,抽象诉权说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2、具体诉权说对抽象诉权说的修正。代表人物:(德国)拉邦德(Laband)、瓦希(Wach)2、具体诉权说学说要点:1、诉权是权利受到侵害的民事纠纷主体享有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作出有利裁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2、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3、诉权的产生以具体纠纷的发生——即民事权

5、益受到侵害为前提,而不是以享有民事权利为前提;2、具体诉权说理论缺陷:从内涵上来讲,具体诉权说主张“诉权”是一种“胜诉裁判请求权”,因此无法解释民事诉讼实践中出现的“败诉裁判”。悖论:诉权因程序启动而被确认VS程序终结时“败诉裁判”又会否定诉权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对具体诉权说的修正。代表人物:(德国)艾尼克·布莱(日本)兼子一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学说要点:1、诉权是民事纠纷主体享有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作出适当裁判以解决纠纷的权利;2、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3、诉权产生以具体纠纷发生为前提;3、本案

6、判决请求权说理论优势:1、能解决“具体诉权说”不能解释的悖论问题;2、更注重理论的实用性,能避免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过于抽象所产生的弊端。诉权否认说学说要点:否定: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诉权理论”的存在意义;认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性的获得、接受司法裁判的权利完全可以替代“诉权”。二元诉权论是对私法诉权理论和公法诉权理论的糅合处理。代理人物:(前苏联)顾尔维奇、多勃罗沃里斯基二元诉权论学说要点:诉权有双重含义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纠纷主体要求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并亲自参与程序的权利;2

7、、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纠纷主体的一方可能通过法院向另一方提出实体权利主张。二元诉权论理论缺陷:1、将诉权理论推向更复杂的局面;2、“兼容并蕴”的做法可能对“优点”有效,但必然对“缺陷”有效。3、强调诉权的“实体含义”,在诉讼程序中没有实质意义:诉权本身是诉讼程序的产物,也只能在程序中存在,因此“程序性”是其本质属性;(三)诉权的界定概念界定:诉权是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纠纷主体或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主体所享有的启动、参与诉讼程序,并获取法院对纠纷的正确裁判的权利。特点:性质:特点:1、诉权的产生以民事纠

8、纷的发生为前提;2、诉权由特定的主体享有和行使;3、诉权的行使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并在具体的诉讼程序环节表现为具体的诉讼私利、义务和诉讼行为;4、诉权与审判权相对应,共同决定着民事诉讼程序的总体格局。性质:公法性、程序性是诉权的基本属性;但这种基本属性来源于私法领域的实体权利(权益)。(四)诉权与诉讼权利联系: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讼权利是诉权在具体诉讼环节的具体表现。(四)诉权与诉讼权利区别:1、诉权的行使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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