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诉权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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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诉权与诉第一节诉权论及其历史发展一、诉权的概念及其发展阶段二、诉权论的不同学说三、诉权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四、目前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五、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第二节诉一、诉的概念和意义、特征二、诉的要素及意义三、诉讼标的四、诉的分类五、反诉(一)诉权的概念诉权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表现为当事人可以基于民事纠纷的事实,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二)诉权理论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1.诉权的词义产生阶段2.私法诉权说阶段3.公法诉权说阶段(一)私法诉权说(二)公法诉权说1.抽象诉权说(接受依法裁判的权利)2

2、.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纠纷解决请求权说)(三)诉权否认说(日本的三个月章)(四)二元诉权说(前苏联学者顾尔维奇和多勃罗沃斯基二人)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和温德塞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权利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已经存在的私权,而这种私权由于侵害能够转化为要求排除侵害的权利(请求权),当这种权利不能得到满足时,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诉求而转化为诉权。缺陷:(1)诉权指向的对象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而非个人(被告)(2)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却可以享有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也予以受理,其原

3、因何在?(现实中的所谓“恶人先告状”的案件。)(3)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私权的存在,即主张无实体权利,却还可以提起诉讼原因何在?完全撇开实体法权利,主张任何人均可无条件地享有诉权,将诉权看成是一种纯粹的抽象权利,即具有不依赖实体权利的公法性质,实际上是将诉权等同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以至于是否能够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则在所不问。因此,依据抽象诉权说的主张,诉权为每个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开始审判程序的一种权能。缺陷:抽象诉权说无内容,过于抽象和空洞化,对于请求国家的保护的权利究竟是什么?

4、没有反映。也就是说,具体到个案中当事人享有诉权的目的是什么(一般是为救济自己的实体权利)呢?于是出现了诉权与民事权利相脱节的现象。从民事诉讼发展中可以概括为是从私人救济到国家垄断,由国家强制性将解决纠纷的职能全部收归己有的过程,因此,产生了国家对国民的权利遭受侵害时有给予保护的义务。反之,国民则拥有一旦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国家给予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应当认可国民拥有权利保护请求权。该说认为,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是法治国家任何人均享有一项权利(可见其吸取了抽象诉权说的内涵)。而“起诉的目的”在于权利保护请

5、求权或者判决请求权乃是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的权利。即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即胜诉判决作为诉权的目的。因此,该说主张诉权是公民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的一种权利,即权利保护请求说。尽管这种学说克服了抽象的诉权说将诉权与民事权利相脱节的缺陷。但国家并不具有作出有利于原告裁判的义务,国家具有裁判的义务,充其量也只不过是一种依法裁判的义务。原告的败诉后,其诉权是否得到了实现?如果认为没有实现,但受理与审理又如何解释,假如实现了,败诉却又如何解释呢?由此,在该说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本案判决请求权说。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6、所要解决的难题是,假如出现了原告的败诉的情况,其败诉也是达到了原告的诉权目的。于是,将原告的权利主张是否适当,即这一纠纷实质性解决视为诉讼制度的本来使命。也就是说,(德国布拉伊提出,后由日本兼子一所倡导)本案请求权的立论基础在于将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定位于解决纠纷,因而,又称为纠纷解决请求权说。其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就自己的请求是否适当作出的判决、即本案判决的权利。缺陷:该说存在着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诉讼结果相矛盾的缺陷,即原告受到了败诉的判决,其诉权也已经获得了实现,这显然与原告的初衷不符。诉权只不过诉讼

7、制度目的的主观投影,将这种权利作为一种制度上的权利来对待并不具有任何意义。私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就此进行审判,是法治国家公民人格权及一般权利的作用使然,这种权利并不具有特定的内容;而且,就国家和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之间的关系而言,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存在的,国家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审理、裁判也不是给当事人以什么恩惠。就民事诉讼制度与当事人的关系而言,这种关系的内容不过反映了国家基于对解决民事纠纷的关心设置了民事诉讼制度,而当事人则利用这种制度并服从于国家审判权这样一种事实而已。主张诉权具有程序意义上和实体意

8、义上的两重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和被告应诉答辩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利的权利,表现为当事人的胜诉权。这是我国建国后的唯一学说,我国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均持此二元诉权说理论,其他学说处于一种被批判的地位。该理论则存在着技术上的困难。请求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保护民事权益程序意义上的诉实体意义上的诉缺陷:1.技术上缺乏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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