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与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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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民事之诉与诉权第一节民事诉讼中的诉1第二节反诉2第三节诉权3第一节民事诉讼中的诉一、诉的概说(一)诉的含义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求1.原告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救济;2.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提出的;3.诉的实体内容是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法律效果的主张(二)诉的要素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独立之诉的基本因素民事之诉的构成诉的主体:原告、被告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的原因事实诉的要素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一)诉讼标的原告在诉讼中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2、或者民事权利。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的区分关于诉讼标的学说(二)诉讼请求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三、诉的类型与诉的识别1给付之诉: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2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存在或不存在之诉3形成之诉: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经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诉的识别主体标的事实诉的识别1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诉2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1)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不同,则诉讼标的不同。(2)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相同,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不同,则诉讼标的不同。(3)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相同,诉讼标的物不同,则诉讼标的不

3、同。3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识别诉四、诉的合并与分离(一)诉的合并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解决。诉的合并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并可以防止法院对几个有关联的诉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条件:一是几个诉应属于同一法院管辖;二是几个诉在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方面有一定联系;三是将几个诉合并审理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类型:第一,诉的主体合并;第二,诉的客体合并;(单纯、预备、选择合并)第三,混合的诉的合并,即诉的主、客体合并。诉的合并一般应当在第一审程序中解决。诉的合并只是程序上的合并审理,各个诉的独立性并不因此而丧失,法院仍须就各个诉分别审查后作出判

4、决。(二)诉的分离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个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解决。诉的分离是针对诉的合并而言的,其目的在于避免诉讼程序的复杂化,加速对案件的审理。一般认为,进行诉的分离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法院已经将几个诉合并受理;二是已经受理的几个诉合并审理将导致诉讼程序复杂化和不经济。发生诉的分离主要情况:其一,将已经受理的普通共同诉讼作为若干起案件分别审理;其二,将第三人之诉从本诉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案件审理;其三,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分开审理;其四,将反诉与本诉分开审理;其五,将不宜合并或者不应合并而又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分开审理。五、

5、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与增加(一)诉讼请求的放弃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一方当事人放弃自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只要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部分和全部放弃诉讼请求放弃诉讼请求方式:1.撤诉,2.在法院调解过程中放弃(二)诉讼请求的变更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新的实体权利主张来代替原来的实体权利主张。部分和全部诉讼请求的变更。变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作出判决之前提出。诉讼请求的变更通常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变更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其二

6、,变更对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数额诉讼请求变更不同于诉讼标的的变更(请求权竞合情况下的诉讼请求变更)(三)诉讼请求的增加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原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增加与诉讼请求的变更不同。诉讼请求的增加也不同于诉的追加诉讼请求的增加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作出判决之前提出;二是增加的诉讼请求须与原诉有联系。对于符合上述条件而增加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将其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第二节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一、反诉含义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反请求。特征:第一,当事人的特定性;第二,诉讼请求的独

7、立性和关联性;第三,诉讼目的的对抗性;第四,诉讼时间的限制性。意义:简化程序;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1.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举证期限届满前)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3.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能够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合并审理;4.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等方面存在法律上的牵连)5.被告提起之反诉未被法律所禁止。提交诉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与本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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