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电子教案:第十三章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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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并组建首届临时政府,史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虽然它仅仅存在三个月,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未及做出更多贡献,宣告了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朿,开创了实施民主共和制度的历史新纪元,对中国后世的影响已远远超越了法律的范畴。1912年3月,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胜利果实,在北京宣誓就任第二届临时大总统,开始了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统治时期,又称“北洋政府”或“北洋军阀政府”O在它统治的十几年中,实行野蛮的军阀独裁统治。不过,它仍打着中华民国的旗号,维持民主共和政体的形式,并断断续续地进行了一些立法活动,因此,这一时

2、期的近代法律体系既有所发展,同吋也受到军阀专制的干扰而往往成为具文。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是以孙中山1923年建立的大元帅府为基础成立的,是中国共产党同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合作的产物。这个政权的法律制度存在着革命性与妥协性的两重性。1927年4刀,蒋介石发动政变,在南京建立政权,史称南京国民政府。从法律的角度看,它进一步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同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结合,从而把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教学重点】民国时期的法律的近代化【教学难点】民国宪法与宪政的悖论【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内容】1911年10月10日爆发的辛亥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二百六十多年的满清王朝

3、,结朿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1912年1月1日,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孙中山被推为临时大总统。在孙中山的主持、领导下,南京临时政府在短短的三个多月里颁布了《临时约法》等一系列重要法令,开创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建设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吋代的意义。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很快为北洋军阀首脑袁世凯所窃取。1912年4月,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临时政府从南京迁到了北京,北洋军阀控制下的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又称北洋政府或北洋军阀政府)形成。1912年10月,袁世凯通过威胁手段当选正式大总统,随即建立起个人独裁统治。1915年12月

4、袁世凯复辟帝制。其倒行逆施遭到全国人民的一致反对。1916年6月袁世凯在绝望中死去。袁世凯死后,皖系军阀段祺瑞、直系军阀曹银、吴佩孚、奉系军阀张作霖先后交替控制北京政府。1926年7月,广州国民政府组成革命军开始北伐。北伐军迅速打垮了北洋军阀主要力量,1928年6月8R胜利进入北京,北京政府在中国的统治结束。北京政府实质是封建买办的军阀专制政府。其法律制度具有封建性、买办性的根本特点,并反映着各派军阀的角逐和各种政治力量的消长,矛头指向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反袁护法斗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革命运动。袁世凯倒台后,段祺瑞控制北京政府,抛弃《临吋约法》。1917

5、年7月,孙中山南下广州,联合西南各派势力,组成护法军政府,发起“护法运动”。但南北军阀如一丘之貉,孙中山愤而辞离广州。1920年下半年孙中山重回到广州,改组军政府,并着手组织北伐。但随后陈炯明在广州发动了政变,广州政府落入陈炯明之手。1923年,陈炯明失败被逐。孙中山再回广州组建大元帅府。1925年3月孙中山逝世,国民政府于同年7月1日IE式成立,汪精卫任国民政府主席。国民政府成立后,继续北伐,进行国民革命。1927年1月,国民政府随北伐军胜利进展迁至武汉。1927年7刀,汪精卫发动政变,背叛国民革命。这一时期的国民政府是“国共合作”的“联合政府”,史称广州武汉国民政府。

6、广州武汉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以服务于国民革命的总任务为目标。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4月18日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并最终实现了全国形式上的统一。南京国民政府是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权,代表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其法律制度从本质上來说,也代表了近代中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但从立法的角度看,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继续引进西方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予以发展,进行了大量的成文法典编纂工作,形成了“六法全书”的成文法体系。但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中国的22年,内忧外患,战乱频仍,国民党一

7、党专制,政治黑暗,司法腐败,所谓的“法治”根本无从谈起。第一节法制概况一、孙中山的法制思想孙中山是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是中华民国的缔造者。在组织发动推翻满清专制王朝统治的同时,孙屮山对积极学习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学说,结合中国社会历史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建立民国法制的具体主张。孙中山的法制思想以三民主义,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为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其主要内容为:(-)五权宪法。孙中山认为,中华民国的宪法要创造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以补三权分立的不足。所谓“五权”,就是在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再加上考试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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