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电子教案: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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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汉朝的法制是在继承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汉朝初年以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为指导,及至汉武帝在位时期,汉朝逐渐确立起儒家法律思想的指导地位,最终形成了外儒内法的法制指导思想O汉朝对秦朝法制进行了若干重大改革,刑罚方面的改革、司法制度方面的春秋决狱和秋冬行刑等对后世产生了较大影响,开创了引礼入法、礼法合流的新局面和新路径。【教学重点】汉代法制思想,引礼入律,春秋决狱,刑罚改革【教学难点】汉代法制思想的转型及其法制化【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方法】讨论与讲授相结合【教学内容】公元前206年,秦朝的残暴统治终于在农民起

2、义和六国旧贵族的反抗浪潮中覆灭。推翻秦朝的各支武装力量互相兼并,经过长期残酷的战争,最终刘邦击败项羽,登基称帝,建立国号为汉,定都长安,史称西汉。西汉基本上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而且在此基础上制定T《九章律》、《谤章律》、《朝律》等法律,形成了颇具汉朝特色的法律体系;但同时汉初又进行了许多有意义的政治法律制度改革,推行某些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减轻赋役,劝民归农,奖励农桑,紧缩财政开支,注意国家经济储备。至汉文帝、景帝统治时期,逐步消除诸侯王割据势力,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得到恢复发展,史称“文景之治”。汉武帝时期连续对长期威胁北方边境地区的匈奴用兵,国力大为

3、扩张。但社会矛盾也随之加剧。公元9年,外戚王莽篡夺皇位,建立国号为“新”的王朝。但是,王莽鲁莽而混乱的改革,导致社会秩序全面混乱。公元23年,王莽政权被绿林、赤眉农民起义军所推翻。公元25年,原汉朝皇室远房后代刘秀称帝,逐步镇压各地的农民武装,重新建立了汉朝的统治,史称东汉。公元184年黄巾大起义爆发,虽然起义最后被镇压了下去,但是,从此以后东汉政权名存实亡。公元220年东汉政权被曹魏政权所取代。从西汉末期到东汉的数百年间,汉朝的法律再没有发生过重大的变化。第一节立法思想与法律形式一、立法指导思想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经过了复杂的变化。汉朝初年统治者奉黄老学派的思

4、想为法制指导思想。但是,从汉武帝开始,随着形势的变化,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儒家思想的止统地位逐渐被确立起来。这一变化对汉朝中后期和其后的历代王朝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初:以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为指导汉初,经过长期的战争,国内经济非常残破,国库空虚,百业凋敝,如皇帝出行时凑不齐同样颜色的四匹马来拉车,“而将相或乘牛车―。北方边境又面临着游牧民族匈奴人的威胁,匈奴大单于曾将汉高祖刘邦率领的30余万汉军包围于白登山(今山西境内),匈奴军队的前锋时常在长安附近活动,威胁面着年轻的汉王朝的生存。统治者及其广大民众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势,使得社会经

5、济能够逐渐地恢复和发展,以增强国家的力量,巩固新生的政权。面对汉初的形势,汉初的几代统治者采取了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为指导来治理国家。黄老学派是战国时期兴起的一种假托黄帝、老子李耳为其创始人的学派,具有儒、法、道相结合的特点。到了西汉初年,黄老学派的代表人物为淮南王刘安,他详细地总结了黄老思想的理论,集黄老思想之大成,撰成《淮南子》一书。该书对黄老学派所主张的清静无为、主逸臣劳、恢宏礼仪、务徳化民、宽刑简政等要旨,一一作了进一步的阐发,形成了黄老学派新的理论体系,造成了黄老之学盛极一时的局面。从一些执政大臣到最高统治者,大都喜好“黄老之术”,并努力地在政治实践中

6、运用这种思想。其基本内容是:1•以道统法,无为而治,与民休息。黄老学派认为,宇宙中最高的规则是“天道”,而道的基本内涵又是无为而治。所谓无为而治,即顺应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安民而非扰民;法律的作用在于兴利除害、尊主安民。法是判别是非曲直的标准;统治者应该“虚静兼听,以法为符”-,不受任何干扰,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在此思想的指导下,汉初统治者对内停止了大规模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节省开支,轻徭薄赋,减轻人们的负担;对外,与北方的匈奴实行长期的以和亲为代表的温和政策,尽量避免与匈奴的战争。2•约法省禁,刑不厌轻,罚不患薄。黄老学派总结秦朝灭亡的教

7、训,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秦朝法律过于繁密和残酷,秦朝统治者妄诛轻杀、苦民伤众,对人民过于压制。因此,黄老学派认为,法律并非简单的帝王压迫臣民Z具,“为治Z道,务在安民”,而要做到安民,除了使民足用和勿夺农时之外,还必须用法律来“禁暴止奸”,以保护善良;要使社会安定,人民的生产合生活井然有序,并不依赖于严刑苛法,而在于约法省禁,一切求其“合于人情而后为之”。■无论就历史经验或现实教训而言,都只能遵循“设刑者不厌轻,为德者不厌重,行罚者不患薄-的原则,以求获得民心,收到“不信而信,不怒而威”的效果。汉文帝也认为,法律是禁暴而保护人民的。•在该思想的指导下,汉惠帝U!

8、年(前191年)废除了《挟书律》,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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