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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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汉代法制与思想概况(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    1.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1)汉初受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影响,主张“德刑相济”、简省刑罚与明法慎刑。   作为对秦代苛法的反动,以文帝、景帝为代表的汉初统治者对黄老学说中的“约法省禁”法律思想的积极实践,使得法律不再以狰狞的面目出现,而成为统治者“因民之性而治天下”的有效途径,缓刑、轻徭、薄赋互为一体。同时,汉初黄老学说也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在无为而治的核心中融入德刑相济的理论,使以德化民、以刑止奸作为统一的两方面成为统治者的指导思想。革除前朝遗留的苛法

2、,提倡明法慎罚的精神,成为这一时期统治群体立法思想与实践最主要的内容。   (2)西汉中期法制思想的儒家化    汉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以窦太后的去世为转折点,汉初七十年来占主导地位的黄老学说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由董仲舒创建的,以《公羊春秋》为主干,兼采阴阳、法、道、名诸家学说而成的新儒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新儒学一出现便定于一尊,成为此后历代中央集权王朝一以贯之的正统思想。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

3、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新儒学国家观与法律观的核心是“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是其法制理论的基本原则。从汉代开始,中国法律开始儒家化(“以儒入法”),秋冬行刑、春秋决狱,还有律令章句学的盛行都是典型的例子。   汉代创设了尊老恤幼、亲属相隐、贵族官僚有罪先请三大法律原则,[1]是为中

4、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之开端。   2.司法则时(秋冬行刑)   汉时,秋冬行刑、司法则时的思想得到新儒学理论的有力支持,成为执法官吏自觉遵守的制度。   3.律学盛行    汉代的儒家士大夫不但引《春秋》经义断狱,也广泛根据其他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之为“引经决狱”。引经决狱之风的盛行,开启了引经注律(根据儒家经义解释法律条文)的风气。律学其实是经学的一个分支。   (二)汉代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1.律   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

5、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律是两汉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它具有普遍性和相对稳定性。汉律的主体是汉律六十篇,其中包括:《九章律》(萧何在《法经》和《秦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名《九章律》);《傍章》(十八篇,叔孙通制);《越宫律》(二十七篇,张汤制)和《朝

6、律》(十八篇,赵禹制),另外当时还有很多单行的法律法规。   2.令   令是皇帝的召令,皇权的至高无上使令直接成为法律的渊源。但是并非所有王者之命都可以成为法令。王者之命必须经过一定意义上的立法程序,才能被赋予法律的性质。令的产生摆脱无序的不规范状态而进入程序化,这也是统治群体法律意识逐渐成熟的表现。   3.科、品   科的本意为规定、法则,其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与补充。由于科是具体分解律令,因此其数量较律令更为繁多。    品在史籍中往往与科并提,它是区别于科的另一种法律载体。   4.比   比是判例,又称“决事比”。司法官吏在审判时,

7、可以援引“比”定罪量刑。并非所有的判例都可以成为“比”,它必须要通过立法权力的认可。比的法律效力主要来源于皇帝的裁定或最高司法官员(廷尉)的判决。   另外,上文提到的《春秋》经可以说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效力。而权威的法律注释著作在得到皇帝认可后,也具有法律的效力。   (三)汉代刑事立法    1.罪名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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