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电子教案:第十四章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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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的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法律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经过艰苦的探索,确立工农武装割据、农村包围城市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策略,组织领导中国人民以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先后在全国各地创建了众多的革命根据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的革命根据地,因建立了苏维埃政权而被称为“苏区”。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的根据地因大多是

2、建立在数省交界地区而往往称之为“边区”。抗日战争后期的大反攻时期,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抗日武装收复大片国土,解放广大受日寇奴役的人民,根据地因此改称解放区,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46—1949)沿用这一称呼。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建立起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政权。根据地革命政权先后颁布一大批重要的法律法令。这些法律制度以服务于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任务为目标。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法律制度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成立后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坚实、重要的基础。【教学重点】革命根据地政权的宪法性文件,土地法律,劳动法律,司法制度【教学难点】革命形势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法制概况一、发展阶段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法制发展的历史,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萌芽阶段(1921—1927)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为了实现这一革命纲领,中国共产党发起和领导了全国工农运动,并在领导工农运动中建立了各种形式的革命组织,制定了若干具

4、有新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法规。如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定的《劳动法案人纲》;1926年4月29FI省港罢工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对内对外法规;1927年3月上海第三次工人武装起义中建立的上海市民政府制定的革命政纲;同时在农民运动中也制定了许多有关惩治土豪劣绅和减租减息的条例禁令。上述革命法规,虽然后来由于大革命的失败而夭折,但却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萌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奠基阶段(1927—1937)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武装起义的基础上,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各级工

5、农民主政权(苏维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于1931年11月成立,陆续制定了宪法大纲、政权组织法、刑事条例、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革命法规。这些革命法规,为后來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初步的基础。但是,这一时期内的许多法律制度,由于受王明“左''倾机会主义错误路线的干扰,往往存在着极左错误,给工农民主政权和革命法制的发展带來很大损失,使革命遭受了严重挫折。(三)发展巩固阶段(1937—1945)“七七”事变爆发后,全国人民奋起抗战。中国共产党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于1937年9月将中华苏维埃共和

6、国中央临时政府西北办事处,改组为陕甘宁边区政府;中国共产党建立与领导的工农红军与南方游击队也分别被改编为“八路军”与“新四军”。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在敌后开辟了18个抗日报据地,建立起乡、县、边区各级抗口民主政权。各地区的抗口民主政府先后制定了施政纲领以及政权组织、惩治汉奸、减租减息、劳动保护、婚姻继承、财政经济、司法审判等方面的革命法规。这个时期的法制建设,纠正了苏区时期的“左''倾错误,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创造性地运用于中国的革命实践,成绩突出,经验丰富,标志着人民民主法制已经进入形

7、成和巩固的新阶段。(四)充实完善阶段(1945—1949)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已经进入武装夺取全国政权的阶段,各根据地由小到大形成了几个大的解放区。解放战争后期形成的大解放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等方面的建设,在法律制度方面取得一系列新的建树,如在司法方面,废除了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确立了解放区司法原则等,从而使人民民主法制更加充实和完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二、基木特征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法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人民民

8、主法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建军起来的。革命地人民民主法制的创建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屮国共产党的政策是人民民主法律的指针和灵魂;人民民主法制是中国共产党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割离。(二)人民民主法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方针。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法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方针。历史经验证明,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必须与屮国的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任何偏离马克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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