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电子教案:第四章秦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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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秦代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耍学习中国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秦朝的法律制度。商鞅变法后秦国逐渐统一了全国,建立了强大的秦帝国,开创了一代法制,建立了严密的成文法体系,全面以法律规制社会生活各方面。秦朝较为完善的法制为中国以后历代法制奠定了基础。【教学重点】皇帝制度,行政制度,刑罚制度,民法原则,司法制度【教学难点】法家思想与秦朝法制的关系【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方法】讨论与讲授【教学内容】秦是中国西北地区一个古老的部族。由于其首领与总称为“西戎”的少数民族连年征战,护卫周王室,公

2、元前827年被封为大夫。周王室东迁时,周平王封秦为诸侯,并约定如果能够收复被西戎占领的周族的发源地,可以占有该地。在与西戎的战争中,秦国领土面积逐渐增加。从公元前356年开始,秦国由商鞅主持变法,逐渐摆脱了落后的面貌,综合国力日益强大,公元前221年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制度造就了强大的秦,但是秦统一六国后,统治者却仍然推行重刑轻罪的政策,以致于公元前207年仅传二世而亡国。第一节立法思想与法律形式一、立法指导思想(一)法自君出,“一断于法”,“法”“术”“

3、势”综合为治。秦朝统一天下后,秦始皇非常推崇韩非子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韩非子对“法”、“术”、“势”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韩非子认为,所谓“法”,也就是以法律治理国家;国君必须牢固地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把立法权和司法权高度集中于自己手中;法律的基本内容是赏和罚,国君赏罚必须以法律为根据。所谓“术”,也就是权术,选用和考核官吏的方法;国君应该采用多种方法,包括阴谋权术,对群臣进行逐个地具体考察;国君对臣子进行考核既需“兼听”,又要“独查”O所谓“势”,也就是国

4、君的威势和权势,其集中表现形式就是政府的权力;这种权势不可与臣下共有,只能由君主个人独占;国君必须牢固地掌握国家的财政、人事、司法、行政、军事等各方面的大权。“法”、“术”、“势”三者是相辅相成的。作为国君,治理国家应该“以法为本”,严格地利用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统治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还要辅之以“势”、“术”。因为“势重者,人主之渊也”厂“势重者,人主之爪牙也”厂“主所以尊也,权也”。•国君“抱法处势(行术)则治”。相反“背法去势则乱”O-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秦始皇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5、牢牢地集中在自己的手中,以法律推行思想文化专制,确立起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式的行政管理体制。(-)刑赏兼备,重刑轻罪,以刑杀为威。刑罚和奖赏是我国古代法律的主要作用和功能,秦代统治者非常重视这一功能。从商鞅变法开始,秦的法律就明确规定了赏罚的标准:凡是勤于耕作和在战场上杀敌立功的人都会受到赏赐和奖励,凡是在战场上违背军纪,或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与他人私斗,或懒于从事农业生产的人,都要给予严厉的处罚。为此,秦朝实行连坐制度。所谓重刑轻罪,也就是用非常重的刑事处罚的方法使民众服从统治者的统治。商鞅认为,给轻罪

6、判处重刑的处罚,轻罪就不会发生:轻罪不存在,重罪也就根本不可能发生;重罪不会发生,人们也就不会再触犯刑法,社会就会比较安定,也就是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通过重刑的威慑作用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即“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秦始皇继承了商鞅的这一思想。以刑杀为威是重刑轻罪这一思想发展的产物。在法家“法治”理论的指导下,秦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完成了国家的统一。但是,同时法家理论屮固有的缺陷,即君主的权力是无限制的,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使秦代统治者逐渐滑入了“以刑杀为威”的泥潭。

7、这一立法思想主要是针对普通民众的。通过刑赏使老百姓在家中勤于耕作,在战场上勇于杀敌,严格地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秦帝国服务,服从其专制统治。秦帝国对六国的统一使其更加迷信这一思想,以至于统治者以刑杀为威,加速了自己的灭亡。(三)法律必须公开。韩非子认为,法律是由官府或国家制定的在老百姓屮公布实施的成文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定岀来后应向老百姓公布,使民众知晓,老百姓就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行事。这种思想否定了夏、商和西周时期“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奴隶制法律思想。秦帝国统一全国后,秦始皇非常赞赏这一思想,认

8、为君主制定法律可以使臣子安守本分、明白他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老百姓了解法律后就不会触犯法律,不会危害君主利益。因此,秦朝的立法非常细密,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二、法律形式和立法概况秦代的法律文本未能较完整地保留至今。我们只能主要借助于各种史籍的零星记载、《睡虎地秦墓竹简》及其他出土文物,对其进行初步介绍。(-)云梦秦简的发掘及其内容在出土的所有历史文物中,在湖北云梦地区出土的秦代竹简是最重要的一种。1975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12座战国末期至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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