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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
《台湾专利法施行研究细则(2013-1-1施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实用标准文档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細則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除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外,應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委任有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以書面提出者,應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書表;其格式及份數,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第三條技術用語之譯名經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原則;未經該院編譯或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附註外文原名。申請專
2、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第四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原本或正本,除優先權證明文件外,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但舉發證據為書證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原本或正本,經專利專責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第五條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以書面提出者,應以書件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第六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指定
3、之期間,申請人得於指定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展。第七條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第八條因繼受專利申請權申請變更名義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因受讓而變更名義者,其受讓專利申請權之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但公司因併購而承受者,為併購之證明文件。二、因繼承而變更名義者,其死亡及繼承證明文件。第九條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委任代理人辦理者,其代理人不得逾三人。代理人有二人以上
4、者,均得單獨代理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申請人變更代理人之權限或更換代理人時,非以書面通知專利專責機關,對專利專責機關不生效力。代理人之送達處所變更時,應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第十條代理人就受委任之權限內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選任或解任代理人、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分割案、撤回改請案、撤回再審查申請、撤回更正申請、撤回舉發案或拋棄專利權,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第十一條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申請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式而得補正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者,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5、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回復原狀者,應敘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日期,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為之。第二章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第十三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申請前及第二十三條所稱申請在先,如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前。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刊物,指向公眾公開之文書或載有資訊之其他儲存媒體。第十四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所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指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前項所稱申請時,如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
6、日。第十五條因繼承、受讓、僱傭或出資關係取得專利申請權之人,就其被繼承人、讓與人、受雇人或受聘人在申請前之公開行為,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第十六條申請發明專利者,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發明名稱。二、發明人姓名、國籍。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應於申請時敘明之:一、主張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事實者。二、主張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三、主張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申請人有多次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
7、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事實者,應於申請時敘明各次事實。但各次事實有密不可分之關係者,得僅敘明最早發生之事實。依前項規定聲明各次事實者,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事實發生日為準。第十七條申請發明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發明名稱。二、技術領域。三、先前技術: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四、發明內容: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五、圖式簡單說明:有圖式者,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六、實施方式:記載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
8、以說明。七、符號說明:有圖式者,應依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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