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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3
《专利法施行细则民国97年08月19日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專利法施行細則民國97年08月19日修正第一章總則§1第1條本細則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依本法所為之申請,除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外,應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委任有專利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以書面提出者,應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書表;其格式及份數,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第3條科學名詞之譯名經國立編譯館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原則;未經該館編譯或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附註外文原名。申請專利及辦理
2、有關專利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第4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原本或正本,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但舉發證據為書證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原本或正本,經專利專責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第5條申請專利文件之送達,以書面提出者,應以書件或物件送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第6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指定之期間,申請人得於指定期間屆滿前,載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展。第7條申請人之姓名或
3、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第8條申請人委任專利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專利代理人不得逾三人。專利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專利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申請人變更代理人之權限或更換代理人時,非以書面通知專利專責機關,對專利專責機關不生效力。專利代理人之送達處所、印章變更時,應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申請人得檢附委託書,指定第三人為送達代收人。行政函釋(1)第9條申請文件不符合法定
4、程式而得補正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者,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第10條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回復原狀者,應敘明延誤期間之原因、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為之。第11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十二個月,自外國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申請日止。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六個月,自外國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本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申請日止。第12條依本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變更專利申請權人名義者,應檢附專利申請權歸屬之協議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依本法第十條
5、規定,申請變更專利權人名義者,應檢附專利權歸屬之協議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及專利證書。第13條因繼受專利申請權申請變更名義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因受讓而變更名義者,其受讓專利申請權之契約書或讓與人出具之證明文件。但公司因併購而承受者,為併購之證明文件。二、因繼承而變更名義者,其死亡及繼承證明文件。第14條申請發明專利或申請新型專利者,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發明或新型名稱。二、發明人或創作人姓名、國籍。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四、委任專利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於申請書
6、上聲明之:一、主張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事實者。二、主張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三、主張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四、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者。第15條發明、新型專利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發明或新型名稱。二、發明或新型摘要。三、發明或新型說明。四、申請專利範圍。發明或新型名稱,應與其申請專利範圍內容相符,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申請人已向外國申請專利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檢附該外國申請案檢索資料或審查結果資料;申請人未檢附者,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說明
7、書所載之發明或新型名稱、摘要、發明或新型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之用語應一致。第16條發明或新型摘要,應敘明發明或新型所揭露內容之概要,並以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主要用途為限;其字數,以不超過二百五十字為原則;有化學式者,應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之化學式。發明或新型摘要,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詞句。第17條發明或新型說明,應敘明下列事項:一、發明或新型所屬之技術領域。二、先前技術:就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加以記載,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三、發明或新型內容: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四、實施方式:就一個以上發明或
8、新型之實施方式加以記載,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有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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