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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89.12.29 订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89.12.29订定)【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3-22【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89.12.29订定) 第1条 本细则依都市计划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但书所称能确定建筑线,系指该计划区已依有关法令规定竖立桩志,而能确定建筑线者而言;所称主要公共设施已照主要计划兴建完成,系指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 一面前道路已照主要计划之长度及宽度兴建完成。但其兴建长度已达六百公尺或已达一完整街廓者,不在此限。
2、 二该都市计划邻里单元规划之国民小学已开辟完成。但基地周边八百公尺范围内已有国小兴辟完成者,不在此限。 第3条 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联合都市计划,由有关乡(镇、市)公所会同拟定者,应由各该都市计划委员会联合审议,并以占全面积较大之乡(镇、市)都市计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召集人;由县政府拟定者,应先征求乡(镇、市)公所之意见。 第4条 联合都市计划主要计划之变更,依前条之规定办理;细部计划之拟定及变更,其范围未逾越其他乡(镇、市)行政区域者,得不举行联合审议。 第5条 县(市)政府应于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之公开展览
3、期间内举办说明会,于公开展览期满三十日内召开都市计划委员会审议,并于审议完竣后四十五日内将审议结果、计划书图及有关文件一并报内政部核定。乡(镇、市)公所拟定之都市计划案件报核期限,亦同。 第6条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之公开展览,应在各该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所在地为之,县(市)政府应将公开展览日期、地点连同举办说明会之日期、地点刊登当地政府公报或新闻纸三日,并在有关村(里)办公处张贴公告。 第7条 主要计划应依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九款及第十七条规定,以五年为一期订定都市计划实施进度,拟定分期分区发展计划,并依有关公共设施完
4、竣地区法令规定,就主要计划街廓核计街廓内除公有土地、公营事业土地、公用设施用地及祭祀公业土地以外之建筑用地使用率已达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地区,划定为已发展区。 前项已发展区,应于主要计划发布实施后一年内完成细部计划。 第8条 依本法第二十四条或第六十一条规定,土地权利关系人自行拟定或变更细部计划时,应检送申请书、图及文件正、副本各一份。 前项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 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事项。 三全部土地权利关系人姓名、住址、权利证明文件及其同意书。但以市地重划开发,且经私有
5、土地所有权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总面积超过范围内私有土地总面积三分之二之同意者,仅需检具同意之土地所有权人姓名、住址、权利证明文件及其同意书。 四套绘细部计划之地籍图或套绘变更细部计划之地籍图。 五其他必要事项。 依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细部计划者,除依前二项规定办理外,并应检附变更前之计划图及变更部分四邻现况图。 第9条 土地权利关系人申请拟定细部计划,其范围不得小于一个街廓。但有明显之天然界线或主要计划书另有规定范围者,不在此限。 前项街廓,系指都市计划范围内四周被都市计划道路围成之土地。 第1
6、0条 内政部、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拟定或变更主要计划或细部计划,或土地权利关系人依前二条规定自行拟定或变更细部计划时,其计划书附带以市地重划办理者,应检附当地市地重划主管机关认可之可行性评估相关证明文件。 第11条 土地权利关系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请求处理时,应缮具副本连同附件送达拒绝机关,拒绝机关应于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拒绝理由及必要之关系文件,送请内政部或该管县政府审议。内政部或该管县政府应于受理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送由同级都市计划委员会于二个月内审议决定之。 前项审议之决议及理由,应由内政部或该管县政
7、府于决议确定日起十二日内通知拒绝机关及请求之土地权利关系人,如认为土地权利关系人有理由时,拒绝机关应依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12条 内政部、县(市)政府或乡(镇、市)公所为拟定或变更都市计划,得依下列规定派员进入公私土地内为勘查及测量工作,必要时,并得迁移或除去其障碍物: 一将工作地点及日期预先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二携带证明身分文件。 三在日出前或日没后不得进入他人之房屋。但经现住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须迁移或除去其障碍物时,应于十五日前将应行迁移或除去物之种类、地点及日期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
8、 第13条 本法第二十九条及第四十一条所定之补偿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提存: 一应受补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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