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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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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术教育法及施行细则自己收集整理的错误在所难免仅供参考交流如有错误请指正!谢谢藝術教育法【制定/修正日期】民國88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日期】民國89年1月19日【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0600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7條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87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法規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立法目的) 藝術教育以培養藝術人才充實國民精神生活提昇文化水準為目的第二條(藝術教育之類別) 藝術教育之類
2、別如左: 一、表演藝術教育 二、視覺藝術教育 三、音像藝術教育 四、藝術行政教育 五、其他有關之藝術教育第三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藝術教育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四條(藝術教育之實施方式) 藝術教育之實施分為: 一、學校專業藝術教育 二、學校一般藝術教育 三、社會藝術教育 前項教育依其性質由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其他有關文教機構及社會團體實施之第五條(對工作成績優異之機構或個人訂定獎助辦法)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從事藝術教育工作成績優
3、異之機構、團體或個人應予獎助;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二章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第六條(學校專業藝術教育之目標)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以傳授藝術理論、技能指導藝術研究、創作培養多元的藝術專業人才等為目標第七條(學校專業藝術教育之學制)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由左列各級各類學校辦理: 一、大專院校藝術系(所)、科 二、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 三、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
4、前項第二款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為教學需要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一貫制學制第八條(藝術才能班之設立) 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就具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 前項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第九條(推廣教育之實施辦法)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得辦理推廣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十條(辦理專業藝術教育學校得設立之單位、場所及設立之程序)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
5、(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因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得於學校分別設立各種實習、展演、研究等單位與場所 前項單位與場所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學校擬訂報請各該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其設立所需經費得報請其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第十一條(具特殊藝術才能學生之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其學生之入學資格與修業年限分別依各該級學校相關法令之規定但對於具特殊藝術才能之學生經甄試通過得降低其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 具特殊藝術才能學生之入學年齡、
6、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之辦法與甄試標準由教育部定之第十二條(入學方式) 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學生之入學採鑑定方式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家長申請登記不受學區之限制第十三條(轉入普通班或轉校之原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類科(班)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或經學校開會認定適應不佳者得由原就讀學校輔導轉入普通班或轉校就讀第十四條(課程重點) 辦理專業藝術教育及藝術才能班之各級學校其課程應以專業為重點有關設備、班級編制、教師聘任資格、員額編制、課程設計等應配合各該藝術類科之需要
7、由學校邀請專家學者及家長代表共同商定之 第三章 學校一般藝術教育第十五條(學校一般藝術教育之目標) 學校一般藝術教育以培養學生藝術知能提昇藝術鑑賞能力陶冶生活情趣並啟發藝術潛能為目標第十六條(課程與教學) 各級學校應貫徹藝術科目之教學開設有關藝術課程及有關藝術欣賞課程並強化教材教法 前項之藝術欣賞課程應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共同必修;並由教育部統一訂定課程標準使其具一貫性第十七條(推行方式)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
8、、美化校園環境、辦理各種與生活有關之藝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 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交流提昇一般藝術教育品質第十八條(編列經費)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支應各級學校辦理一般藝術教育活動 第四章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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