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耕地租约登记办法(新 890426 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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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台湾省耕地租约登记办法(新89.04.26订定)【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4-26【正文】台湾省耕地租约登记办法(新89.04.26订定)第1条 本办法依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 耕地租约之订立、变更、终止或换订登记,应由出租人会同承租人于登记原因发生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乡(镇、市、区)公所申请。前项租约登记,出租人或承租人不会同申请时,得由一方叙明理由,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单独申请登记,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迳行登记外,乡(镇、市、区)公所应通知他方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者,由该

2、管乡(镇、市、区)公所迳行登记:一经判决确定者。二经诉讼上和解或调解成立者。三经耕地租佃委员会调解或调处成立者。四出租人死亡,其继承人办竣继承登记者。五耕地经迳为标示变更登记者。六耕地之一部经政府机关征收,并办竣所有权登记者。前项受通知之他方提出异议,且其异议属耕地租佃争议者,依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3条 申请耕地租约订立或换订登记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下列证明文件:一租约正本二份、副本一份。二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结书一份。三土地登记簿誊本一份。四出租人及承租人之户口名簿、国民身分证影本或户籍誊本一份。五土地使用分区证明书一份。前项第五款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区证明书,应以

3、证明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十一款规定之耕地为限。承租一宗耕地之一部者,并应提出地籍图誊本及承租位置图一式三份。第4条 耕地租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申请租约变更登记:一出租人将耕地之一部或全部转让或出典与第三人者。二出租人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其出租耕地者。三承租人死亡,由现耕继承人继承承租权者。四出租人收回耕地之一部者。五承租人承买或承典耕地之一部者。六承租人分户分耕耕地者。七耕地经分割、合并或其他标示变更者。八耕地之一部灭失者。九耕地之一部经依法编定或变更为非耕地使用者。一○耕地之一部经政府机关征收者。一一承租人放弃其耕作权之一部者。一二其他租约内容变更之情形。耕地

4、租约如经乡(镇、市、区)公所查明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出租人、承租人未于六个月内申请租约变更登记者,乡(镇、市、区)公所应通知出租人、承租人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申请租约变更登记,届期未申请者,由该管乡(镇、市、区)公所迳行登记,并通知出租人及承租人。第5条 申请租约变更登记者,应填具申请书,提出原租约外,并依下列规定检具证明文件:一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或第十款申请者,应检具土地登记簿誊本一份。二依前条第一项第三款申请者,应由现耕继承人检具现耕切结书、继承系统表、非现耕继承人继承权抛弃证明文件、承租人死亡时之户籍誊本及继承人户籍誊本各一份。三

5、依前条第一项第四款或第九款申请书,应检具主管机关核发之证明文件一份。四依前条第一项第六款申请者,应检具分户分耕契约书、分耕位置图、土地登记簿誊本、地籍图誊本、承租人户口名簿及自任耕作切结书各一份。五依前条第一项第十一款申请者,应检具承租人部分耕作权放弃书一份、地籍图誊本及租佃位置图各三份。六依前条第一项第十二款申请者,应检具有关证明文件一份。前项第二款规定之继承权抛弃证明文件,于现耕继承人与非现耕继承人共同继承,而该非现耕继承人未抛弃继承权,且未能按应继分将耕地承租权分归现耕继承人继承时,得由现耕继承人检具非现耕继承人出具之同意书办理;非现耕继承人未能出具同意书时,得由现

6、耕继承人出具切结书,具结如其他继承人将来对该承租权之继承有所争议时,愿负法律责任后办理。第6条 依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各款终止租约者,应为租约终止之登记。申请租约终止登记者,应填具申请书,提出原租约外,并依下列规定,检具证明文件:一依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申请书,应检具承租人死亡时无继承人之户籍誊本一份。二依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申请书,应检具承租人耕作权放弃书一份。三依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申请者,应检具欠租催告书、逾期不缴地租终止租约通知书及送达证明文件各一份,或耕地租佃委员会调解、调处成立证明文件,或法院确定判决书一份。四依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款申请

7、者,应检具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继续一年不为耕作之证明一份。五依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五款申请者,应检具土地使用分区证明书、终止租约意思表示送达证明文件、土地登记簿誊本及与当事人达成协议补偿或向法院提存补偿之证明文件各一份。第7条 耕地租约租期届满,除出租人依本条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愿继续承租,并有继续耕作之事实者,应申请租约续订登记。第8条 申请租约续订登记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原租约。第9条 乡(镇、市、区)公所办理耕地租约登记,免收费用。第10条 完竣,将审查及登记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并报请县(市)政府备查。前项登记应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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