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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7
《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施行细则总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總說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制定,旨在建立公務人員共同遵守之行政中立法制,確立常任文官政治活動界限,以建立永續優質文官體制。為期周妥可行,對於本法所稱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擬參選人之定義,以及公職候選人之範圍等均須作具體明確之規範,俾利執行,爰依本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全文共計十一條,內容要點如下:一、本細則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二、本法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定義,以及本法與本細則所稱公職候選人之範圍。(草案第二條)三、本法第六
2、條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之範圍。(草案第三條)四、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以及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之範圍與定義。(草案第四條)五、本法第八條所稱擬參選人之定義。(草案第五條)六、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之範圍。(草案第六條)七、本法第十條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補充規定。(草案第七條)八、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期間應請事假或休假之補
3、充規定。(草案第八條)九、本法第十七條第六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及第八款所稱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之範圍。(草案第九條)十、各機關(構)及學校應加強辦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定之宣導或講習,以及銓敍部為順利推動本法,並解決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疑義,得邀集學者專家等組成諮詢小組。(草案第十條)十一、本細則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8--8-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條文說明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明定本細則訂定之法源依據。第二條 本法所稱政黨,指依人民團
4、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所稱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本法及本細則所稱公職候選人,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之候選人,以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公職人員之候選人。一、明定本法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以及本法與本細則所稱公職候選人之定義。二、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均有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相關規定,由於政治獻金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對於「政黨」及「政治團體」已有明確定義,為期
5、一致,爰於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所稱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以及本細則第三條第二款均有公職候選人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其範圍除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公職人員之候選人外,尚包括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之候選人。第三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其範圍如下: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6、規定之選舉、罷免活動。二、推薦公職候選人所舉辦之活動。三、內部各項職務之選舉活動。一、明定本法第六條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範圍。二、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茲為防杜公務人員不當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所屬-8-或受服務對象等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爰於本條具體明定上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範圍,俾期適用明確,進
7、而充分保障公務人員行使職務之相對人及所屬公務人員之權益。一、第二款所稱推薦公職候選人所舉辦之活動,包括黨內初選與徵召,以及政治團體以某公職候選人勝選為目的,所舉辦之造勢活動等均屬之。第三款所稱內部各項職務之選舉活動,如遴選黨中央之黨主席、各委員會委員、黨員代表,以及地方政黨分支機構之縣市黨部主任委員、委員、區黨部主任委員、小組長等各項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職務之選舉活動。第四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指由政黨或政治團體所召集之活動及與其他團體共同召集之活動,包括於政府機關內部,
8、成立或運作政黨之黨團及從事各種黨務活動等;所稱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指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職務所應為之行為。一、明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以及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之定義。二、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該活動應包括不得於政府機關內部,成立或運作政黨之黨團及從事各種黨務活動等,爰於本條前段予以明定。另同項但書規定,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應係指依相關法令規定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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