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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0
《公务人员升迁法施行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公务人员升迁法施行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5-28【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公务人员升迁法施行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公务人员升迁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升任较高之职务,指依法升任高一职等、官称官阶、官等官阶(以下简称职等)以上之职务。其职务如跨列二个以上职等时,以所列最高职等高者,为较高之职务;所列最高职等相同时,以所列最低职等高者,为较高之职务。 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所称非主管职务升任或迁调主管职
2、务,指非主管依法升任高一职等以上之主管职务或调任同一升迁序列之主管职务。 本法第四条第三款所称迁调相当之职务,指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律调任相当列等之职务。 第3条 本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各机关职缺如由本机关人员升迁时,应办理甄审。 如由他机关人员升迁时,应公开甄选,指各机关人事单位于办理升迁前,应依本法第二条之原则,签报机关首长决定职缺拟办内升或外补后再行办理。如拟外补应将职缺之机关名称、职称、职系、职等、办公地点及报名规定等资料于报刊或网路公告。 各机关办理公开甄选,除正取名额外,得
3、增列候补名额,其名额不得逾职缺数,并以依序递补原公开甄选职缺或职务列等相同、性质相近之职缺为限,候补期间为三个月,自甄选结果确定之翌日起算。 前项候补之名额及期间,应同时于第一项公告内载明。 第4条 各机关依本法第六条第一项订定升迁序列表时,其职务列等(称阶、等阶)相同者,应列为同一序列。跨列二个以上职等之职务,其所列最高职等相同最低职等不同者,或实施国内外驻区互调之相当职务,得视业务需要列为同一序列。 但职务列等相同之主管与非主管职务或具职务历练先后顺序职务,得列为不同序列。
4、各机关应于本法施行二个月内,订定发布升迁序列表。依本法第八条第二项统筹办理下级机关人员升任甄审之机关,其升迁序列表应包含该下级机关职务。 第5条 本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标准由各主管院订定,指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及监察院分别订定。 总统府、国民大会及国家安全会议准用前项之规定。 订定第一项标准时,应依机关业务性质、职务特性或任用层级,就各项目分别订定评定因素、评分标准及最高分数,并以一百分为满分。 第6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为总统府、国民大会、国家安全会议、五院、各
5、部(会、处、局、署与同层级之机关)、省政府、省谘议会、直辖市政府、直辖市议会、县(市)政府及县(市)议会。 第7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但书所称本机关人员之迁调,得视业务实际需要,免经甄审程序,指在本机关升迁序列表中同一序列各职务间之调任,机关首长得迳予核定,毋须办理甄审。 第8条 各机关依本法第八条规定组织甄审委员会,应置委员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机关首长就本机关人员中指定之,并指定一人为主席,人事主管人员为当然委员。但委员每满三人应有一人由本机关人员票选产生之。委员之任期一年,期满得连任
6、。 甄审委员会须有应出席人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其决议以出席人过半数之同意为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甄审委员会必要时得与考绩委员会合并之。 第9条 甄审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 一升任候选人员资绩评分之审查。 二迁调候选人员资格条件之审查。 三面试及测验方式之决定。 四升任候选人员名次之排定。 五迁调候选人员遴用顺序之排定。 六机关首长交议事项之研议。 七其他有关升迁甄审事项。 第10条 本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应由人事单位就具有
7、拟升迁职务任用资格人员,分别情形,依积分高低顺序或资格条件造列名册,指各机关办理公务人员升迁,人事单位应依下列情形造列名册: 一办理机关人员升任时,就具有任用资格人员,依本法第七条所定标准,核计分数后,依积分高低造列。 二办理本机关以外人员公开甄选时,依符合公开甄选人员所具资格条件高低造列。 三办理本机关人员迁调时,依本法相关规定,核计分数或依其所具资格条件高低造列。 前项名册由人事单位报请机关首长交付甄审委员会评审;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升任候选人员名次或迁调候选人员遴用顺序,报请机关
8、首长圈定之。 本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改依其他甄选方式办理升迁事宜,指如由本机关人员升迁与由他机关人员升迁之改变,或增列举行面试或测验方式等依本法规定办理之事项。 第11条 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勋章,依勋章条例之规定。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升任标准,指依本法第七条所订之标准。所称其构成该条件之事实,以使用一次为限。同时兼具有两款以上者亦同,指所具本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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