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升迁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总说明(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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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资料下载可编辑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查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前奉考試院民國89年7月6日89考台組貳一字第04495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同年7月16日施行。嗣於91年5月28日以考台組貳一字第091000448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10條及第16條在案。為使公務人員陞遷法制與實務運作配合完善,並兼顧公務人員陞遷權益及機關首長用人權責,經修正完成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茲為配合本法之修正,爰修正本細則,其修正重點如下:一、增訂除依法律規定或職務具有危險或勞務特殊性質,非一定年齡以下人員不能勝任

2、者外,機關公開甄選時不得有年齡之限制,及放寬公開甄選候補名額數。(第3條)二、增訂單一職務列等之主管或副主管職務,不得與跨列二個以上職等且最高職等相同之非主管職務列同一陞遷序列。另規定各機關得因職務性質之不同,分別訂定陞遷序列表。(第4條)三、配合國民大會組織法第14條及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修正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之規定。(第5條、第6條)四、增訂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所稱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前項之限制,係指下級機關免組織甄審委員會,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甄審相關事宜之規定,俾期明確。(第7條)五、增訂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票選之方式及

3、獨立系統人員參加票選委員選舉之限制規定,以及提高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之人數比例。(第8條)专业技术资料word资料下载可编辑六、增訂本法第9條第1項有關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意願之認定,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為之。(第10條)七、增訂本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所稱模範公務人員及第5款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係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之規定,俾期適用明確。(第11條)八、就本法第13條第1項所稱實施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人員間之遷調情形,予以明確規定,並新增為第12條規定。(第12條)九、規定本法第14條第2項,應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

4、練之主管職務,不包含副主管職務。(第13條)十、原第14條規定,因已移列於本法第19條規定,爰配合刪除。十一、配合本法相關文字修正或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第1條、第3條、第10條)专业技术资料word资料下载可编辑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陞任較高之職務,指依法陞任高一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以下簡稱職等)以上之職務。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

5、者,為較高之職務。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指非主管依法陞任高一職等以上之主管職務或調任同一陞遷序列之主管職務。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遷調相當之職務,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調任相當列等之職務。第三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陞任較高之職務,指依法陞任高一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以下簡稱職等)以上之職務。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所列最

6、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指非主管依法陞任高一職等以上之主管職務或調任同一陞遷序列之主管職務。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遷調相當之職務,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調任相當列等之職務。本條配合本法條次變更,將法源條次由第十八條修正為第二十條。本條未修正。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专业技术资料word资料下载可编辑時,應公開甄選,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本法第二條之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

7、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且除依法律規定或職務具有危險或勞務特殊性質,非一定年齡以下人員不能勝任者外,不得有年齡之限制。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前項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第一項公告內載明。第四條各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訂定陞遷序列表時,依下列規定:一、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相同者,應列為同一序列。但職務列等相同之主管與非主管職務或具職務歷練先後順序職務,得列

8、為不同序列。二、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者,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列。但單一列等之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除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職務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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