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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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民事主体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合伙。在此我重点介绍公司和合伙形态的发展,即关于主体制度的发展。  第一,从世界民事立法来看,现在呈现公司和合伙形态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公司和合伙的类型越来越多。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发展的趋势?根本的原因在于,不管是公司还是合伙,他们都是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身就是一种投资的工具或者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越多,意味着法律许可当事人选择的投资方式越多。

2、  就合伙来说,既有承担无限责任合伙,又有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可以进一步区分成各种形态的合伙。这样,当事人在选择投资合伙形式的时候,就有更多的选择。所以,现在各国民事立法为了促进和鼓励投资,在企业的形态上越来越丰富。当然,尽管存在企业形态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但总体上来,企业形式原则上还是应该法定的,当事人不能随意地、任意地去创始企业形态。  就公司形态来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过去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是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因为很多学者认为一人公司和独资企业很难区分。独资企

3、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但一人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可是一人公司又和独资企业很难区分,如果投资者在一人公司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会产生很多的问题,所以过去一直对这个问题是持非常谨慎的态度,限制当事人随意投资一人公司。如果出现了一人公司,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应该解散。但是现在普遍都承认一人公司。立法也在逐步地完善。这就表明公司的形态,确实是多样化的。  我们国家过去也是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必须是两人以上。但是这次公司法修改,也承认了一人公司。这是符合发展趋势的。  对合伙也是这样。过去不承认法人作

4、为合伙人,合伙主体只能限于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能办合伙企业。这是因为如果法人成为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一旦资不抵债,会造成作为合伙人的公司财产不稳定,甚至可能要破产。所以很多国家都禁止法人作为合伙人,但是现在也逐步地放开了。  过去不承认有限合伙,一讲合伙就认为必须承担无限责任。但后来美国产生了有限合伙,这个经验逐步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感觉有限合伙有很多的优点。所以现在大陆法系国家都开始承认有限合伙,允许在一个合伙企业内部,既有无限责任合伙人,也有有限责任的合伙人。这就形成了所谓有限合伙。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

5、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我们这次合伙企业法修改,就是适应这种发展趋势,承认了有限合伙,承认了法人作为合伙人,当然在承认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前提下,又有一些限制,如国有企业等不能作为合伙人等等,但是总体上是承认了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  第二,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出现了几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首先,董事功能逐步强化。19世纪时,公司治理是以股东会为中心,公司的重大决策,都要经过股东会决定,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到了20世纪以后,由于公司越来越大,股权越来越分散,继续以股东会为中心实际上做不到,

6、就逐步地出现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化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作用和职能逐步加强,这是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第一个变化。  其次,从公司内部的三权分立过渡到四权分立。有一种理论认为,公司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就是把政治上的三权分立学说引入到公司治理,形成了所谓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分立、三权制衡这样一种法人治理结构。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从20世纪以来,这种三权分立结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个变化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表现在经理的地位在公司里越来越突出,经营管理者的职能大大强化。所以,现在讨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能仅仅从

7、三权分立这个角度来考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还要增加经营管理者这样一个阶层。他们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因此,现在公司的治理结构应该是一个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机构这四个机构合理分工、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所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我们所要追求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也是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发展。  我们这次公司法修改也非常重视这个发展趋势,既强化了经理的权限,同时也增加了经理的义务,规定经理应当赋有勤免的、忠实的义务,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对董事会制度也做了

8、一些变化,特别是在我们中国董事长的职权的确太大,公司法修改也注意到这个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逐步地完善。  再次,由单纯的内部董事、内部监事逐步向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方向发展,从而使公司监督机制逐渐完善。19世纪时,公司董事、监事基本上来源于股东,很少有所谓股东之外的董事,甚至监事。但到20世纪在不断地变化,英美法逐步发展了独立董事制度,特别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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