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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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趋势摘要:罗马法上有关人法的规定对后世二元民事主体制度的形成产牛了重要的影响。从民事主体的发展nJ知,现代民事主体结构具有动态性和开放性的特征,走的是一条逐步扩张的道路。关键词:罗马法;人法;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人体经历了罗马法时期、近代再到当代这样-个历程。罗马法中的主体制度是-•种受限的个人主体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它是等级、身份的象征,但它毕竞对厉世产生了很人的影响,近现代冇关自然人和法人制度的规定都可以在罗马法中找到它的雏形。罗马法以其理性的思维和抽象的方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罗马法在其法典屮使用了"Persona"(“人”

2、、“人格”、“面具”)这一概念,但罗马法中没有权利能力的概念,也没有法人的概念。不过,罗马法却承认一些社会团体的利益,虽然这些团体在法律上没有以主体的形式加以确立,但却以“人格体”的姿态出现,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所以说,罗马法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就是它的人格学说,即人与人格的相分离。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制度在它的发展初期,只对自然人有意义。以《法国民法典》和《徳国民法典》为标志的近代民法确立了自然人与法人并立的二元主体结构制度,但民事上体制度的发展似乎并没有就此停止,它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屮,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许多新型的民爭主体开始崭露头脚,使得

3、民事主体结构呈现出动态性和开放性的特征。一、第三民事主体对“二元结构”的挑战所谓“笫三民事主体”即是传统的口然人、法人两大民事主体Z外的其他民事主体,诸如合伙等非法人团体。1896年的《徳国民法典》首次承认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但并不承认非法人团体(合伙)的法律地位,将这些非法人团体称为“无权利能力社团”,①认为它们既没有独立于合伙人的意思机关、代表机关、执行机关,也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责任,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而1804年《法国民法典》虽然仅冇自然人的规定,但经后来的修正,不仅承认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甚至把合伙也视为法人的一种。这种“过火”的规定,

4、一方面,常被人用来引证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范例,另-•方面,也在一雄程度上混淆了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在内容上的稳定性及在逻辑上的口足性[1]。英美法国家并不赞同人陆法国家由法概念演绎出来的二元结构,他们更注重法的实川性。因而,法律观念中充满了创造精神。如在大陆法国家,讲企业形态的法定主义,不符合法定形态的组织不能取得主体资格。而在英美法国家,不讲企业形态的法定主义,法律以宽容的态度对待牛活中的创造。这正卬证了庞德所说的法律不是逻辑,而是活的牛活的格言。尤其是在美国,合伙的各种形式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这在人陆法国家是无法想象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正如法人之

5、所以成为不同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一样,在理论上合伙也应当有自己合法的身份,当理论上暂时诡不能给出-•个圆满的解释之前,将合伙依附于法人而成为民事主体的做法还是值得称道的。合伙的事例说明了-•种新生事物的产生并非是一帆风顺的,但这一现象也预示着民事主体的二元结构内部开始产生了分化。这样,我们也就可以理解徳国法院为何通过司法解释,I叫避了民法典中不承认非法人团体氏事地位的规定,而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因,同时,对学理上提出的“合伙为第三民事主体”的观点也不会感到太意外。笔者认为,以合伙为代衣的第三类主休,虽然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这与其主休地位无关,法律地位与责

6、任是毫不相关的事情。不过,合伙的地位在现代社会C被各国承认,赋予合伙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己成为当代立法的趋势。二、主体呈现新的特征1.从抽象的上体到具体的上体。抽象人格理论是两方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石,它有近代和现代之分。近代意义的抽象人格就是从各种不平等的多样性的主体一一具体人格屮抽象出最一般的法律人格,即近代意义上的权利能力。这种权利能力纯粹是一种理念,是机会平等、资格平等的理念,而人与人的差別性和结果不平等性都被这一抽彖理念面纱所遮掩。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近现代民法无一例外地将抽彖人格赋予每一个有牛命的人、法人、其他组织终牛享有,口•非因死亡或终止而不町剥

7、夺、让渡或继承。随着垄断、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的出现,现代西方抽彖人格论扬弃了近代抽彖人格论,建立了适应社会新变化的新型的抽彖人格制度,也即现代意义上的抽彖人格论,即在抽彖人格的基础上,兼顾消费者、雇工、妇女、儿童等弱者的具体人格,其目的在于通过对这些具体人格的特殊保护,从而追求实际的社会平等,这种倾向一言以蔽Z,即民法中的“人的再发现或复归的方向”[2]。Z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每个人的行为能力、经济能力、身体状况等都冇一定的差异,这就要求在立法执法中兼顾诸如消费者、未成年人、残疾人、劳动者等具体人格,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些“弱者”与“强者”公平竞争,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

8、1.动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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