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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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增强党员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教育的针对性,使广大党员身临其境、潜移默化受到革命传统教育,增进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民事主体问题。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

2、,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国家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  -----------------华丽丽的分割线------------------  简介编辑  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1]采用红歌会这种大众喜闻乐见的比赛形式来加强红色主题文化在校园的传播,不仅可以向同学们传播红色精神

3、、营造校园的红色氛围为增强党员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教育的针对性,使广大党员身临其境、潜移默化受到革命传统教育,增进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解释  民事主体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学说上称为权利主体。传统民法认为:“民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本质的含义就是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它是一个发展演变的概念,“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决定的”。根据民法的发展史,民事主体经历了从一元主体到二元主体的演变过程。罗马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罗马法没有权利能力的概念,而是采用人格的概念,根据一定的标准从生物人中选择一部分自然人,赋予其法律人格。罗马法上没有关于法人的规定,将合伙作为一种合意契

4、约处理,“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且共同利益的目的,这种合伙的意愿被称为合伙意愿”。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正式确定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打破了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2]  构成要件编辑采用红歌会这种大众喜闻乐见的比赛形式来加强红色主题文化在校园的传播,不仅可以向同学们传播红色精神、营造校园的红色氛围为增强党员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教育的针对性,使广大党员身临其境、潜移默化受到革命传统教育,增进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通过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共同特点的分析,可以得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一,名

5、义独立。自然人和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与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对组织体特别意味着能够用组织的名称与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以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成员的名义”。二,意志独立。即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选择来活动。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对于法人而言,应该是其共同意志,而不是其成员的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三,财产独立。即“民事主体必须拥有作为一个实体独立的财产”。自然人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为法人的共同利益所支配。四,责任独立。即要求民事主体具有责任能力。自然人和法人都以其全

6、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财产独立为前提。责任能力是从行为能力制度中分化出来的一项制度,但其是否应当从行为能力制度中分化出来,成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包括两个方面: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前者指行为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后者是行为人辨别善恶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此处的责任“并非独义务的担保,而是行为之实施处在行为人有意识的状态导致的可罚责性”。由此,行为能力制度的实践理性方面内在的包含承担责任的方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呢能力,而行为能力又

7、包含责任方面,所以责任独立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2]  判断标准编辑  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几种理论学说:采用红歌会这种大众喜闻乐见的比赛形式来加强红色主题文化在校园的传播,不仅可以向同学们传播红色精神、营造校园的红色氛围为增强党员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教育的针对性,使广大党员身临其境、潜移默化受到革命传统教育,增进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方面,我国时下存在多种理论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流的民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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