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主体制度

论民事主体制度

ID:32921527

大小:121.50 KB

页数:54页

时间:2019-02-17

论民事主体制度_第1页
论民事主体制度_第2页
论民事主体制度_第3页
论民事主体制度_第4页
论民事主体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民事主体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论民事主体制度【正文】    目录:  第一章民事主体概述及民事主体的确定标准(重点:民事主体的确定标准)  第二章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重点: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重点: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重点:对死者利益的保护)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重点: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及判断标准)  四.监护制度(重点:对监护制度的讨论及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修改)  五.自然

2、人的住所  六.自然人的人格权(重点: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第三章法人  一.法人的本质(重点:法人本质的几种学说)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重点:对法人具体权利范围的限制)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五.法人人格否认  六.法人成立的条件  七.法人分类(重点: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八.法人责任形态  九.法人组织结构  十.法人的权利(重点:法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  十一法人的设立、终止、清算...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二.关于合伙

3、是否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理论分歧(重点)  三.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国家(重点: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理论及体现)  第六章动物及其他非人类存在物  一.法学界有关动物法律人格的主张  二.中国民法界对动物及其法律保护的定位(重点)    第一章民事主体概述及民事主体的确定标准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1】或者是“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2】由此可见学者们一般都将民事主体理解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且都认为其本质的含义

4、是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目前法学理论界对民事主体的种类有二元说(自然人、法人)、三元说(自然人、法人、合伙)、甚至四元说(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之争,但是学者们都承认自然人和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即现代民法建立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  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方面,我国目前存在多种理论学说,主要有:  1.主流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  主流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认为,民事主体的本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定的社会  经济条件的存在;二是国家法律的确认。【3】传统民事主体判断标准"为四要件,即名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

5、立,缺一者不能被法律确认为独立的民事主体。【4】我认为该四要件,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其将大量事实的民事主体排除在法律主体之外,不利于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发展。  2.抽象人格论【5】...  抽象人格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成果,它已经成为西方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石。抽象人格论认为,衡量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应当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现代民法越来越意识到,衡量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应当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即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是把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责任能力作为判断标准。现代西方的民事主体是

6、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广泛的主体中抽象出来的,具有最一般性、最广泛性;而且这种"抽象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天赋性、独立性、不可转让及不可剥夺性等。我认为抽象人格论对于解释各种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何以平等,则很有说服力和学术价值,但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问题上,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见解。因为"抽象人格论"认为在"抽象人格"之下,还有各种具体人格,包括自然人、法人、第三民事主体等,但这种具体人格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则未提出。  3.民事权利能力论【6】  民事权利能力论认为,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具备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

7、利能力。权利能力是一个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确认。具备法律上的人格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的法律主体应具备不同的权利能力,什么样的人或组织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及何种法律主体是由一国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对于民事主体来讲,其民事主体地位则是通过民法赋予自然人或社会组织民事权利能力来确认的。民事权利能力成为判断自然人或社会组织是否是民事主体的唯一法律要件。我认为民事权利能力论显然是陷入逻辑上的循环论证,因为权利能力也是法律赋予的结果。从历史的角度进行考查,德国民法典并没有将民事主体等同于权利能力。在德国民法典

8、之前,民法中只有自然人这样一类民事主体,然而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一种发起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获得法律的承认,也即在民法中创设一种与自然人截然不同的新的民事主体。这意味着对传统单一民事主体民法体系的突破,也就需要一种理论对这种突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