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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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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三水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活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高层次人才公寓,下同)和经济适用住房运营管理适用于本细则。社会力量或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房运营管理由保障房产权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
2、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是指归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物业管理费、配套设施设备经营收入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对其实施房屋租赁、使用、维修、养护、监督管理,并提供物业服务、社区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是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协助各镇(街道)选聘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并监督、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各镇(街道)负责选聘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8-,监督、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收费等行为。相互配合,
3、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监督各镇(街道)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物业管理费、配套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及使用情况。 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负责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配套设施设备经营收入、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依法处理。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物价)负责核定并公布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以及单车房、停车位的租金标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与成员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沟通协调等工作,拟定高层次人才公寓入住对象和入住
4、计划。 第五条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并主动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二章租金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含单车房、停车位)租金标准由区发展规划统计局(物价)会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通过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8-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
5、的公共设施设备、经营性用房、场所的广告、租赁等经营事项,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和经营管理,相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经营收入由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并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所在镇街财政设立的保障性住房租金交存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项用于该小区的日常管理费用支出,包括人员管理工资、房屋日常维护保养等。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租金以及配套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镇街财政收支管理,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修
6、缮、更新和日常管理;(二)保障性住房与其他住房或非住宅之间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应当由保障性住房业主承担的费用。(三)其它保障性住房的各项费用。 第三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购房时按总房价1%缴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二)保障性住房的租金以及配套设施设备经营收入;-8-(一)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购房时按总房价1%缴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7、第十一条区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的维护修缮、更新、改造等,在保修期内的应由建设单位出资解决;在保修期外的由委托管理的镇街维护修缮、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根据实际支出由区负担65%、镇街负担35%。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在移交管理前,受委托的管理机构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书面约定双方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首次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委托当地银行开立
8、专户,以项目为单位设帐,按户设分户帐。经济适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的维护修缮、更新、改造等。申请使用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委托的管理机构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三)委托的管理机构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8-(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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