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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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等行为,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由产业园区、企业、村镇集体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并纳入区政府统一管理,限定住房建筑面积、租金标准,由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通过申请

2、租住的住房。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轮候解决。第五条区住建部门是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是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各镇(街道)成立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项负责住房保障工作。—21—第六条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审核、分配和管理工作。区属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由投资单位(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建设和营运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

3、建设管理第七条区住建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编制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性住房规划应当包括保障性住房的发展目标、总体要求、筹集和供应渠道、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的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建设规模、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建设区域分布、保障对象范围等内容。第八条区住建部门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拟建项目的选址地点、规划设计方案和配套设施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第九条保障性住房房源通过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改建、购买、租赁、依

4、法收回、回购和没收的住房;(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或“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住房;(三)经政府批准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含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投资建设的住房;—21—(四)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中配建的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的员工宿舍;(五)政府或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人才公寓;(六)社会捐赠给政府的住房;(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第十条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制度。根据每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国土部门会同住建、规划等部门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所需用地。各镇(街道)根据区政府下

5、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落实每年的具体供应地块,在未落实具体供应地块前,区国土部门可暂停该镇(街道)的土地出让工作。第十一条经区政府批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包括住宅、商服、工矿仓储等各类用地)或集体存量土地。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使用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商服和工矿仓储用地)。具体报批程序由国土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相关职能部门凭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文件优先办理。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组团式

6、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工作、就医、子女上学等便利,尽量安排在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区域。保障性住房房屋的规划用途统一为“住宅”。—21—第十四条区规划部门应用足用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相关政策,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情况下,适当放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和建筑红线后退距离等控制指标。第十五条非住宅用途土地上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统一以保障性住房名称办理立项、设计、规划、环评、消防、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部分房源为保障性住房的其它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名称后加注“保障性住

7、房项目名称、面积、套数等”予以说明。使用住宅用途土地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直接以保障性住房名称办理所有报建审批手续。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建设时,区住建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包括保障性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租赁群体、开发建设单位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以两房一厅的户型为主,配建适量的单间或其他户型。按照困难家庭人口结构设计不同户型和面积标准的住房。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面向专业技术人才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可根据需要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但建设数量控

8、制在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的5%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对房屋质量安全负责。—21—第十九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允许配建适量的商业用房(不包含生活配套设施的面积,如车位、饭堂、储物室等面积),商业用房配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中保障房总建筑面积的20%。第二十条保障性住房属民用建筑,按照居民用电、用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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