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新绛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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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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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绛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根据《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绛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计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组织,按照基本住房标准建设和筹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要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建设规模与保障需

2、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的供应体系。第五条 县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73-第六条 县直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负责拟定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保障性住

3、房建设工作;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发展改革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和申报,牵头组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组织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监察局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监管,牵头组织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安排用地,落实土地保障政策工作;环保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农委、林业局分别负责组织开展国有垦区、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审

4、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国税、地税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73-统计局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统计工作;  物价局负责保障性住房价格的制定和监管工作;  金融部门负责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第二章 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财政支付能力、资源环境条件以及人口规模和结构等因素,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十二五”期末,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以上。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

5、划内容包括:现状分析、未来预测、保障目标、住房供应总量、建设用地总量、资金需求总量,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空间布局、住宅套型结构比例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等。  第八条 县政府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根据年度保障对象复核情况和轮候家庭户数等因素,统筹考虑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73-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内容包括:保障性住房资金和土地安排、项目类型、项目名称、具体地块、住宅套型结构比例、建设标准、建设方式、项目进度、实施措施、监督管理等。第三章 资金保

6、障和税费优惠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中央政府补助资金,省级政府补助资金,县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不低于2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出售、出租廉租住房所得的收益,一定比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建廉租住房缴纳的建设资金,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社会捐赠等。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中央政府补助资金,省级政府补助资金,县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

7、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租金收入,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社会捐赠等。社会组织、个人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社会捐赠等。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自筹资金,银行贷款,预(销)售资金,企业债券,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社会捐赠等。第十二条-73-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筹集。  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和垦区棚户区改造资金通过中央政府补助,地方政府配套,企业自筹和被

8、改造住户合理负担等渠道筹集。第十三条 县政府可通过设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或者利用其他政府融资平台,筹措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第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对象出租、出售。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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