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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2011]2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精神,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加快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责任(一)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政府住房保障职责,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稳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逐步将建制镇纳入住房
2、保障工作范围,确保住房保障政策、资金落实到位。(二)加强目标责任制管理。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列入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强化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督查,建立约谈、巡查、通报、问责和考核机制,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对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力度(一)加快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市规划部
3、门要根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郑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抓紧编制“十二五”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重点明确保障性住房用地规模、区域位置,并结合产业布局和人口就业结构,主要在快速交通沿线和交通便捷区域以及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城市组团、重大项目规划安排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在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城市组团和重大项目规划、供地时,居住用地中要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专项用于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二)实行保障性住房用地政府储备供应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编制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
4、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必保。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土地储备和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征用土地。各县(市、区)政府要按要求完成保障性住房用地征收工作,未完成征收任务的,暂停其他住宅用地的审批供应。(三)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土地市场清理整顿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存量土地,以建设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带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四)建立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按不低于地上建筑总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
5、性住房,以出让方式取得商业、商品住房混合项目用地按不低于控制性详细控制规划确定的住宅建筑总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比例为项目安置后可销售住房面积的5%。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另行制定。确因特殊情况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可以向市政府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移建款的方式进行置换,每平方米异地移建款的缴纳标准不低于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经批准缴纳易地移建款的,配建比例须根据基准地价的变化实施分级放大。易地移建款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各行政区在完成阶段性
6、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后,经市政府批准,可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或暂缓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土地管理权限的县(市、区)内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可根据自身管理权限并结合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综合确定配建项目及配建比例。三、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一)鼓励社会机构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医院、学校等公益性社会机构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用土地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并实施登记备案制度。(二)支持国有开发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主导作用,支持企业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土地,进行
7、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建设;鼓励支持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国有投融资公司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三)规范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满足本企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后,多余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回购价格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凡未办理土地划拨前置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提高到20%。对辖区内廉租住房建设任务尚未完成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提高
8、到20%;已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按2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2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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