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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经济法》辅导资料十八主题:第十六章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第1—2节)学习时间:2014年1月27日-2月2日内容: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的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法律制度。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概述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产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居中评判,并做出裁决。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中立性;(2)具有自愿性;(3)程序简便;(4)范围上,只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5)具有终局的强制性法律效力。仲裁的基本原则:(1)裁审自愿;(2)独立仲
2、裁;(3)不公开仲裁;(4)一裁终局。二、仲裁组织1、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2、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3、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三、仲裁协
3、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四、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
4、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
5、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2、开庭和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
6、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3、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
7、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第二节经济诉讼一、民事诉讼概述民事诉讼为了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依据法律进行的全部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3)辩论原则;(4)人民调解原则。三、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8、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4、两审终审四、管辖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2、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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