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13秋《经济法》辅导资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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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经济法》辅导资料三主题:第二章公司法(第4—7节)学习时间:2013年10月14日-10月20日内容:第二章公司法本章主要介绍了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制度等基本法律制度。第四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2、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

3、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归纳而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主要义务有禁止自我交易、禁止擅自担保、竞业禁止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

4、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派生诉讼及直接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派生诉讼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派生诉讼就是由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公司利益的被告,它是一种共益权,因为公司是全体股东的,起诉获得的利益应归于公司,由全体股东共享。它有前置程序,也称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即现在内部寻求救济,实在无法实现的,才去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述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5、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述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直接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6、五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一、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二、利润分配顺序和公积金的处理公司的利润可以依法弥补一定时限内的以前年度的亏损,缴纳所得税之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利润;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7、;提取法定公积金;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按股东的出资或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六节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增资、解散和清算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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