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各论第二章侵犯自由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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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侵犯自由的犯罪第一节 胁迫罪第二节 非法剥夺自由罪第三节 略取、诱拐罪第四节 性侵犯罪第五节 侵入住宅罪第六节 侵犯秘密罪第一节胁迫罪一、概述·胁迫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此处之胁迫罪是从广义上而言的,是指以暴力、胁迫方法,或者以加害于他人或者与其具有密切关系之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相通告,迫使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犯罪行为。·广义的胁迫罪包括狭义的胁迫罪(侵害个人意思决定自由)与强要罪(侵害意思决定自由并侵害身体活动自由)。二、胁迫罪(危险犯)(一)胁迫罪的概念此处之胁迫罪是狭义的胁迫罪,指以加害于他人或者与其具有密切

2、关系之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相通告,威胁他人的犯罪行为。(二)胁迫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表现为告知对对方或者与其有密切关系之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者财产施加损害的旨意而胁迫人。(1)关于胁迫的含义。所谓“胁迫”,一般是指为了使他人产生恐怖心理,而以行将施加的恶害相通告。刑法中所规定的胁迫可以分为以下三类:A、广义的胁迫,即为了使他人产生恐怖心理,而以行将施加的恶害相通告的一切情形。B、狭义的胁迫,指在不同场合下向对方通告特定种类的恶害,或者迫使产生了恐怖心理的对方实施一定的作为、不作为之情形。C、最狭义的胁迫,通常指经通告恶

3、害,不仅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且其恐惧心理达到足以抑压反抗之程度。(2)关于行将施加的恶害。恶害,指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者财产的损害。恶害的范围,各国采取不同的规定方法恶害所要达到的程度,必须以足以使人恐怖为限。恶害的内容并不需要向被害人明示。(3)胁迫的对象—具有意思活动能力的自然人2、故意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使对方产生恐怖心理,而认识、容认其通告对对方或者与其有密切关系之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施加损害的旨意。(三)胁迫罪的认定1本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2本罪的既遂形态(四)胁迫罪的处罚三、强

4、要罪(侵害犯)(一)强要罪的概念强要罪,也称为强制罪、强迫罪,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迫他人实施无义务实施之事项,或者妨害他人依法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二)强要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迫他人实施无义务实施之事项,或者妨害他人依法行使其权利。(1)关于暴力、胁迫的理解。此处的暴力,从广义上理解,即不法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量。就其指向而言,只要指向他人足矣,并不要求直接针对他人的身体。此处的“胁迫”,与胁迫罪之胁迫同意。(2)关于暴力、胁迫的结果:使他人实施无义务实施的事项,或者妨害其权利的行使。2、对象本罪的侵

5、害对象是暴力、胁迫行为所指向的对方,以及被迫实施了无义务实施的事项或者权利的行使受到妨害的人。3、故意·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三)强要罪的认定1、本罪之未遂罪·行为人已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手段,但并未致使对方实施无义务实施的事项或者并未致其权利的行使受到妨害;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胁迫手段与被害人的作为、不作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2、本罪与其他罪的关系(四)强要罪的处罚第二节非法剥夺自由罪一、概述非法剥夺自由罪,是指故意通过逮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二、非法剥夺自由罪的构成要件(一)行为非法剥夺自由罪之客观行为

6、通常表现为通过逮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所谓“逮捕”,是指直接支配他人的身体,以束缚其身体活动的自由。所谓“拘禁”,是指使被害人无法从一定的场所脱离,从而剥夺其身体活动的自由。(二)对象本罪的对象是“他人”,即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三)故意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容认其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及其结果。三、非法剥夺自由罪的认定(一)本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大都规定本罪的行为必须以“非法”为前提。具体说来,阻却行为人剥夺他人自由之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主要包括:其一,法令

7、行为。其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其三,基于被害人的承诺的行为。(二)本罪的罪数形态认定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关于逮捕他人后又予以拘禁之情形的罪数问题。(2)关于以暴力、胁迫手段逮捕、拘禁被害人之行为的罪数问题。(3)非法剥夺自由罪是继续犯。四、非法剥夺自由罪的处罚对于非法剥夺自由罪,大陆法系各国刑法中的处罚规定在刑种、刑期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德;日;意大利;法国等第三节略取、诱拐罪一、概述(一)略取、诱拐罪的概念及分类略取、诱拐罪,是指使他人脱离其往常的生活环境,并将其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之下的犯罪。从大陆法系各国刑法

8、的规定来看,略取、诱拐罪主要包括诱拐未成年人罪,营利目的等略取、诱拐罪,国外移送目的略取、诱拐罪,绑架罪,买卖人口罪,收受被略取者等罪等。(二)略取、诱拐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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