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多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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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论刑法中的多次犯罪张正新金泽刚【学科分类】刑法学【出处】《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7期【摘要】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若干“多次”实施危害行为的犯罪情形,有的“多次”是构成基本罪的定罪情节,有的则是成立情节加重犯的法定条件。还有的“多次”是为了明确犯罪数额或者数量的累计方法。正确认识“多次犯罪”的法律涵义,对于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持刑法规范的协调性和同类犯罪的罪刑均衡,有必要对侵犯财产等类型的犯罪,采取明确规定累计计算犯罪数额或数量的立法模式,并统一司法解释部门针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方法。【关键词】多次犯罪;连续犯;接续犯;未完成形态【写作年份】2011年

2、【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中的“多次”是指相同性质的危害行为的次数较多,而不是指同一行为人分别实施不同罪名的犯罪,加起来是多次犯罪。尽管“多次”在我国刑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有明显增多的趋势,但研究者并不多。何秉松教授在《刑法教科书》中指出,“多次犯罪是当代犯罪的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是罪数理论应当高度重视并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他在论及罪数的分类时把一罪分为单纯的一罪、选择的一罪、复合的一罪以及多次的一罪(重复的一罪),其中“多次的一罪”即“指同一个犯罪构成多次重复成立的一罪”。{1}(p425-427)该观点似乎表明,“多次”犯罪是犯罪构成的重复,是多个

3、犯罪的集合体。张小虎教授则立足“多次行为”的理论定性,对“多次犯罪”进行了颇有价值的探讨。他认为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行为”,存在“数个违法行为、连续犯、同种数罪”的情形,其规范类型有三:基本犯罪构成要素、加重犯罪构成要素,以及累计数额处罚载体,在此基础上,再对多次行为的犯罪形态及立法模式等提出了其独到的见解。{2}(p777-782)还有研究者认为,多次犯罪属于现象范畴,是指还未经法律评价的原始的犯罪现象。广义的多次犯罪是指,在自然状态下观察,犯罪人的行为呈一系列,并且这一系列行为都具有犯罪的性质。广义的多次犯罪经过法律评价后,结果为数罪的多次犯罪,可称之为“真正的多次犯罪”精品文

4、档;而结果为一罪的多次犯罪,经过法律评价最终只成立一罪,因此可称之为“假性的多次犯罪”。可见,这种观点把多次犯罪划分为一罪和数罪两大类型。{3}  可见,“多次犯罪”目前还不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从表面上看它是一种犯罪现象,并不依赖刑法的规定而客观存在,但从实质上分析,作为定罪量刑的对象,研究多次犯罪却离不开刑法的规定,所以,多次犯罪说到底还是一种刑法现象。为了研究方便,我们不妨把刑法条文中规定有“多次”的犯罪统称为“多次犯罪”。因此,本文研究的“多次犯罪”不是一种单纯的犯罪学意义的犯罪现象,也不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而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在行为人多次实施相同性质的客观危害行为

5、时如何定性和处理的特殊刑法问题。除了《刑法》条文外,大量的司法解释也规定有“多次”(犯罪)的情形,同样需要我们研究。本文正是以《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多次”行为为研究对象,进一步探讨多次犯罪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期望能抛砖引玉。  二、我国刑法规定多次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在我国刑法中,除了常见的盗窃和抢劫犯罪之外,现行刑法大约有十多处法律条文有“多次”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中,涉及的罪名主要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税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

6、运输、制造毒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强迫卖淫罪、贪污罪等。特别是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档次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多次”实施危害行为的规定。综合来看,这些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1.这些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从侵害的主要法益来看,大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侵害一定经济利益(含财产性利益)和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一类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对于过失犯罪,刑法本身规定处罚的较少,且“多次”地过失(犯罪)可能性不大,刑法没有必要再做“多次”过失犯罪的规定。  2.在这些犯罪中,有的犯罪由于侵害一定经济利益(含财产利益),或者被

7、侵害的经济利益反映其主要的社会危害性,这部分犯罪也能够计算犯罪对象的价值大小(数量),为此,法律专门规定,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它们的犯罪数额或者数量,一并处理。如对走私、偷税和贪污犯罪,以及毒品犯罪,刑法都规定了“未经处理”的,按照累积数额或数量计算或者处罚。类似规定在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有不少,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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