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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4
《外国刑法各论第二编第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二编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第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一节放火及失火的犯罪第二节决水和侵害水权利的犯罪第三节妨害交通的犯罪第四节骚乱的犯罪第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侵害或威胁以维持安全的社会生活为前提的社会安全的犯罪。由于此类犯罪危及社会一般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公共利益,故又称为公共危险罪。公共危险的内容侵害或威胁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等利益。依犯罪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程度,本类犯罪可分为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和实害犯。第一节放火及失火的犯罪一、放火罪概述(一)罪质放火罪是以放火烧毁财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兼有危害公共安全和毁坏财物的
2、双重属性。罪质形式:(1)公共危险制。即把放火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作为单独的罪名,规定在公共危险罪中。此为典型方式,为多数国家所采。[德](2)财产毁损制。即不论放火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均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这种方式又有两种情形:一是将之规定为特殊的财产犯罪。二是将之规定为普通的财产犯罪的加重构成。(二)种类如,日本1907年刑法规定的放火罪有: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对非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对建筑物等以外之物放火罪、延烧罪、放火预备罪以及妨害灭火罪(三)客观要件放火罪的客观要件,指放火烧毁一定的客体(即目的物)。所谓“放火”,系放火罪客观要件之行为,是指以火力燃烧特定物
3、的行为。放火罪的着手,是指开始向目的物实施具有发生烧毁的危险性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向媒介物点火。所谓烧毁,系放火罪客观要件之结果,是指利用火力使目的物损坏的状态。如何确定“烧毁”,存在以下学说:(1)独立燃烧说。认为在火离开媒介物移向目的物,致目的物仍能独立继续燃烧的状态,就是烧毁。(2)效用丧失说。认为在火力将目的物的重要部分烧掉,致其丧失本来的效用时,就是烧毁。(3)折中说。又分为两种观点:一是重要部分开始燃烧说,认为当目的物的重要部分开始燃烧时,即为烧毁。二是一部损坏说,认为在火力致使目的物的一部达到毁弃罪中的损坏程度时,就是烧毁。(四)主观要件抽象危险的放火罪:行为人只
4、要认识到自己放火燃烧的是某种特定的目的物,不需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伤或重大财产的损害这一现实的公共危险。具体危险的放火罪:行为人应认识自己放火燃烧的目的物和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伤或重大财产的损害这一现实的公共危险。实害犯的放火罪:在主观上必须认识造成的实际损害。(五)罪数二、具体的放火罪(日本)(一)放火罪的基本类型1、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本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或者现有人在内的建筑物、火车、电车、船舰或矿井等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现供人使用或者虽非现供人使用但放火时有人在内的建筑物、火车、电车、船舰或者矿井等。(选择性客体)抽象危险犯2、对非现住建筑物等放
5、火罪 本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现非供人使用并且现无人在内的建筑物、火车、电车、船舰或矿井等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现非供人使用且放火时无人在内的建筑物、火车、电车、船舰或者矿井等。这里的“人”是指包括行为人在内的任何人。(1)若目的物系他人所有,本罪是抽象危险犯;(2)若目的物系行为人本人所有,本罪是具体危险犯3、对建筑物等以外之物放火罪 本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建筑物、火车、电车、船舰或者矿井等以外之物,因而发生公共危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前述两罪客体以外的其他目的物,比如汽车、家具、冰箱、衣服及柴草等。具体危险犯(二)放火罪的加重类型——延烧罪(日本刑法第111条)本罪包括两
6、种情形:(1)烧毁自己所有的非现住建筑物等或者建筑物等以外之物,在构成对非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或者对建筑物等以外之物放火罪的基础上,又因延烧而导致现住建筑物等或者他人所有的非现住建筑物等被烧毁;(2)烧毁自己所有的建筑物等以外之物,因而构成对建筑物等以外之物放火罪时,又因延烧导致烧毁他人所有的建筑物等以外之物。本罪的客体是自己所有的非现住建筑物等或者自己所有的建筑物等以外之物,被延烧的客体则是现住建筑物等或者非现住建筑物等。本罪的行为是放火,结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己所有的非现住建筑物等”或者“建筑物等以外之物”被烧毁,二是被延烧的结果。本罪的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对于第一种结
7、果,行为人具有故意;而对于被延烧的结果,只能是过失。延烧罪与失火罪的区别:1、本罪的放火行为必须先针对自己所有之物,而失火罪则无此限制。2、本罪是较轻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构成本罪的前提是已成立较轻的放火罪,但这不适用于失火罪,只有在公共危险发生以前就烧着了所规定的物品时,才成立失火罪。3、在故意放火烧毁自己之物而延烧至他人之物时,若已有预见(并非希望或放任),构成本罪;若应预见而没有预见,则是失火罪。(三)放火罪的修正类型——放火预备罪放火预备罪,是指基于放火的目的,为放火而做准备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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