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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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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与特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类行为可以是作
2、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过失犯罪必须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般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只要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犯罪既遂。(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这里的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上、职务上的特定人员。本章所规定的某些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3、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一、放火罪(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客体是公共安全。分析: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是否会构成放火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行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由于放火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也构成放火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3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对火灾结果是故意的。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二)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如果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
5、全罪分述3.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故意——放火罪过失——失火罪分析:由于过失而引起火灾的危险,能够及时扑灭,但故意不扑灭,任其燃烧,造成火灾的,应定何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4.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独立燃烧说”:此说认为,必须是焚烧对象开始独立燃烧时,才构成犯罪既遂。这也是我国刑法的通说。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5.一罪与数罪问题案例1甲趁乙熟睡潜入乙家灌洒汽油,纵火焚烧,导致乙全家被烧死案例2甲打死乙后带到野外一片大沙滩上,淋上汽油点火燃烧乙的尸体
6、。案例3甲杀死乙全家,又放火焚烧,导致乙家和乙的邻居丙家全部烧毁。放火罪的数罪类型——a.实施其他犯罪后以放火的方法毁灭罪证,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b.为骗取保险金而放火的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二、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运输工具。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
7、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虽处于停放状态但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开动从事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构成本罪,不要求已经发生了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结果,只要产生了使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即可。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二)本罪的认定1.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本罪的界限相同:对象均可
8、以是交通工具。不同:A.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交通运输安全;B.后者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而前者则无此限制。区分标准:如果行为人的毁坏行为不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行驶或者已经造成的交通工具不能行驶的结果,对其就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反之,就应当对其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处理。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2.盗窃罪与本罪的界限相同:对象均可以是交通工具不同:A.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交通运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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