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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4
《外国刑法各论第六章侵犯公共信用的犯罪》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六章侵犯公共信用的犯罪第一节 伪造货币的犯罪第二节 伪造有价证券的犯罪第三节 伪造文书的犯罪第四节 伪造印章的犯罪第一节伪造货币的犯罪一、总说伪造货币的犯罪是指以行使为目的或单纯伪造或变造通用货币的犯罪行为,以及以伪造或变造的货币为对象而进行的其他犯罪行为,如行使、收受、输入或流通伪造或变造的货币等非法行为。侵害的法益:货币所具有的社会信用和国家货币发行管理权。伪造货币的犯罪的行为对象是通用货币。货币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发行并强制流通的硬币和纸币,有的国家还指银行券。大多数国家规定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多数为自然人
2、。各国刑法对本罪行为要件的规定有所不同。其中,伪造、变造货币的行为为所有国家的刑法的本罪所规定的法定要件。本罪的主观要素为故意犯罪。目的犯[日;德];一般故意犯[法;意]。二、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制造使一般人会误认为是真币的货币、纸币或银行券的行为。所谓“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制造”,指“伪造”和“变造”两种手段。行为客体:通用货币即通货。通货是具有国家强制流通力的支付手段,主要种类有货币、纸币或银行券。行为:伪造或变造货币。(1)“伪造”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制造如同真币的货币的行为。(2)变造,
3、是指不具有货币发行权的人在真币上进行加工,不改变其外观而只改变其价值的行为。变造货币一般有两种做法:a.直接增加货币的面值;b.保留货币原来的面值而增加货币的数量。[相关规定:德国、瑞士刑法;意大利刑法]主观要素:故意。其中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刑法要求“以行使为目的”,将其规定为目的犯。三、行使伪造货币罪(日本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所谓行使伪造货币罪是指将伪造或变造的货币作为真币投入流通的行为。行为客体:伪造或变造的货币。本罪的行为要件主要以将伪造或变造的货币投入流通这种行为方式为主。所谓“投入流通”,是指将假币用做支
4、付手段,实施给付、清偿债务、提交保证金、兑换票据或现金赠与等。日本刑法规定的行使伪造的货币罪包括了三个行为要件:行使、以行使为目的而交付他人、以行使为目的输入。(1)“行使”,指将伪造或变造的货币、纸币、银行券投入流通而行使对方并不知道接收的是伪造或变造的货币的行为。(2)“以行使为目的而交付他人”,指为使伪造或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经济利益而将其交给知情的对方。(3)“输入”,指将伪造的货币带进国内流通市场的行为。四、伪造外国货币罪和伪造外国货币行使罪伪造外国货币罪是指以流通为目的而伪造或变造外国货币、纸币或
5、银行券的行为。行为客体:外国货币。所谓“外国货币”,是指外国货币发行机构或授权机构发行的硬币、纸币、银行券。主观要素:故意。大多数国家的刑法要求以投入流通为目的。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的刑法规定,伪造或变造外国货币的行为适用伪造货币罪的条款,不另行规定专门条款。五、伪造货币收得罪伪造货币收得罪是指以行使为目的,收受伪造或变造的货币、纸币、银行券的行为。行为客体:伪造或变造的货币、纸币、银行券,包括外国货币。行为:“收得”。所谓“收得”,指已然实现对伪造或变造的货币、纸币、银行券的占有。主观要素:故意。行为人知道收受的对
6、象是伪造或变造的货币、纸币、银行券。六、收受伪造的货币后知情行使罪收受伪造的货币后知情行使罪是指收得货币、纸币或银行券后,知道是伪造、变造的而仍行使,或以行使为目的而交付他人的行为。本罪行为是收受伪币后知情行使,或以行使为目的而交付他人。[行为人收受货币时必须是不知道所收为伪造或变造的货币;收受行为本身是合法行为]主观意图:故意七、伪造货币准备罪伪造货币准备罪是指为伪造、变造货币、纸币、银行券而准备器械或材料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客体是所有用于伪造、变造或减损金属币、纸币、银行券的工具或材料。本罪行为可为以伪造或变造货
7、币为目的,准备伪造货币的器械或者原料;制作,为自己或者他人弄到、出卖、保管或者转让给他人;等等。主观要素必须以伪造或变造货币为目的。第二节伪造有价证券的犯罪一、总说有价证券是指载有票面价值的一种财产权凭证。一般分为两类:a货币代行券,指可以代替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b资本证券,指代表财产所有权或收益要求权的凭证。刑法意义上的有价证券并不单单指民商法和证券法中所规定的内容,一些虽没有流通性但具有票面价值的票据,也作为有价证券予以保护。二、伪造有价证券罪伪造有价证券罪是指没有制作权或没有权限的人伪造、变造债券、股票或其
8、他有价证券的行为。本罪行为客体是公债券、政府债券、股票、支票或其他有价证券。本罪行为是伪造、变造行为。(1)“伪造”,指没有制作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制作从外形上看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正的有价证券的假有价证券的行为。(2)“变造”,指没有权限的人蓄意将他人制作或以他人名义开具的真实的有价证券的部分内容或事实予以变更,并仍保持其主要内容前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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