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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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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内容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是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严重腐败行为,必须坚决予以铲除和预防。在基层,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和规律,如贪污犯罪较为突出,“一把手”犯罪居多等;其发生的主观原因是涉案人员放松思想改造,享乐主义思想严重,客观原因是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制约机制不建立,财务不公开,私设“小金库”;为减少和避免贪污贿赂犯罪,应采取加大惩处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健全财务制度,建立制约机制等预防措施。关键词: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要件特点对策贪污贿赂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2、上的便利实施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它是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败坏党风的严重腐败行为,是侵入党和国家肌体的毒瘤,必须坚决予以铲除和预防。那么在基层,贪污贿赂犯罪有什么特点和规律,它的发生有什么原因及如何进行预防,我结合近几年从事基层工作的实践,谈一些体会和认识。一、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一)主体方面基层党组织是党组织的一级机构,实际上很多地方的政务是由“一把手”说了算,“地方基层组织人员”应包含村“一把手”。因此,地方上“一把手
3、”应可成为贪污、挪用、贿赂案件的主体。其在与村委会有关人员构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时,就成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的主体。(二)客体方面从犯罪构成的要件来看,贪污、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当前,基层组织的资金主要有两部分:1本组织的自有资金,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2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及社会捐助。从《解释》规定的七项来看,除了第四款的“土地征用补偿费”
4、属于村级组织的自有资金外,其他的救灾、抢险、防汛等均为有关部门拨入资金及社会捐助。实际上,除了土地征用补偿费外,地方组织还有大量的自有资金,显然也应视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因此,只要他所占有或挪用其中一项,就可视为公共财产,及构成了犯罪的客体。(三)管辖方面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哪一类案件属于哪个部门管辖规定得非常清楚,即使是转换管辖也有明确规定。如:《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委派人员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这样一目了然,便
5、于操作。从法理上来说,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就由检察机关管辖。公务可分为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而基层的事务往往是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交织一起,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有一部分行为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按贪污贿赂罪定罪处罚;另一部分行为则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按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定罪须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但不管他涉及到多少,这都属于职务犯罪。二、基层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通过这几年的基层工作和查阅资料发现,基层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如下特点和规律:
6、(一)贪污犯罪较为突出。基层单位直接从事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有的单位执法人员直接从事各种规费的征收和管理,且一般情况下,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直接主管财务工作,这就使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成为可能。(二)“一把手”犯罪居多。“一把手”犯罪案件远远高于副职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目前,在基层各单位普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一把手”负责制,人权、财权、物权都集中掌握在“一把手”手中。有的“一把手”作风粗暴,大权独揽,一人说了算。特别是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一把手”绝对控制财权,加之财务不公开,缺乏
7、有效的监督制约,给“一把手”贪污贿赂提供便利条件。(三)贪污犯罪的手段主要是采取私设“小金库”、收入不记帐、虚开发票和虚列支出。一是私设“小金库”,然后变着法儿贪污“小金库”款项。有的单位领导,无视法纪,私设“小金库”,明曰处理不合理开支,实则非法占有其中款项。二是采取收入不记帐进行贪污,主要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征收规费过程中收费不开发票,或只打白条,将公款非法占为己有。三是采取虚开“大头票”贪污,即在单位需正常支出时,实际支出少而入帐报销多,将多余的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四是虚列支出贪污,即单位
8、根本没有该项支出而伪造支出,开具假发票入帐冲出现金,非法占有。(四)挪用公款犯罪多为直接管理、经手单位现金的财务人员、业务员所为。财务人员直接管理单位现金,银行工作人员直接管理银行贷款或储户存款,企业业务员直接经手企业货款,他们有机会也有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五)受贿犯罪依然存在,但更加隐蔽。虽然各地方政府都在严厉打击行贿受贿,表面上看此类犯罪率逐渐降低,但事实上贿赂犯罪不仅没有减少且有上升趋势,贿赂行为在某些行业、某些部门、某些手握重权的人身上依然存在,只是形式更加隐蔽,手段更为狡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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