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镇艾滋病管理条例

柳河镇艾滋病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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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河镇艾滋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艾滋病管理,预防艾滋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七部门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是:  ㈠艾滋病病人;  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㈢疑似艾滋病病人及与第㈠项、第㈡项人员有密切接触者;  ㈣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制品、动物及其它物品。   第三条我院及各村卫生室,应经常开展预防艾

2、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居民的自身防护能力。游泳馆(池)、浴室、理发室等公共场所,应制订并严格执行卫生制度,添置必要的设施,预防艾滋病的传播。 第四条我院卫生防疫站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㈠艾滋病流行病学管理及疫情资料的收集;  ㈡本镇的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学管理,定期对其进行随诊;  ㈢监督指导对可能被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污染的物品和环境进行消毒和卫生处理;   第五条不得自行保存、使用、交换和传递艾滋病的毒株。   第六条下列人员必须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3、医疗单位接受艾滋病病毒血清学检查。  (一)性病患者;  (二)卖淫嫖娼和吸毒人员;  (三)涉外婚姻登记的双方。  第七条对下列人员,艾滋病监测、医学观察、定期或不定期访视等措施:  ㈠疑似艾滋病病人;  ㈡接受过进口血液、血液制品的人员;  ㈢属本规定第二条第㈠项、第㈡项所指人员的家属及密切接触者;  ㈣性病患者;   第八条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发现艾滋病病人、疑似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疫情报告程序上报。  第九条负责对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

4、隔离  艾滋病治疗中心应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加强对病人的管理,落实各种防治措施,做好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条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发现疑似艾滋病病人,应送艾滋病监测中心进一步确诊,确诊为艾滋病病人的,必须送艾滋病治疗中心隔离治疗。   第十一条经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从事适当工作,并每3个月到指定的卫生部门进行一次医学检查。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配合卫生部门限制其活动范围。  第十二条对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分泌物、排泄物及所接触的可能造成污染的用品和环境,卫生防疫部门应监

5、督指导进行消毒,必要时由卫生防疫部门实施消毒。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保健单位实施各种预防、治疗、检查措施时,应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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