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研究)工程款结算依据典型案例7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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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结算依据典型案例7则规则要述01.有争议的结算文件,不能作为装修工程款定案证据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签订过程不符合常理,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的结算文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02•工程款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约定适用的前提条件工程款“以送审价为准”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有事先约定,且约定发包人审核期限及逾期后果是“视为认可”O03.财政评审报告若明显不合理的,不应作为结算依据当事人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若财政评审报告明显不合理,则不应作为认定工程款结算依据。04•工程系财政审计性质,不构成推翻结算协议的理由结算协议签订并部分履行后,一方以涉

2、案工程属财政审计工程、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权的,应不予支持。05・结算协议签署不符常理,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情形工程结算协议签署时间和环境背景不符常理,在一方对协议真实合法性提出异议情况下,法院应依中请调取证据。06・黑白合同均无效,仍应以实际履行合同计算工程款施工合同双方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实际履行合同及备案合同均无效的,仍应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工程款计价依据。07・承包价明确含通电费用的,未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通电设备供应商承包价明确包括“最终供应上施工用电的所有费用”,因未完成通电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规则详解01・有争议的结算文件,不能作为装修工程款

3、定案证据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签订过程不符合常理,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的结算文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标签:工程款丨结算依据丨装饰装修合同案情简介:2009年5月,李某与酒店法定代表人戴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前者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酒店装修工程,工程总价款160万元。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增、减项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同年10月30口,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约定戴某支付尾款10万元后“一次性了结双方债权债务”。2009年11月,李某持一份签订日期为“2009年10月31日”的工程结算单载明内容,诉请戴某支付余下110万余元工程款。戴某称该结算单上签名系李某盗用其空白

4、附件签名所致。法院认为:①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获实际履行,系合法有效合同。依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增、减项按实际发生量结算,故不应再单独计算增、减项。②结算单内容与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款计算方式不同,且戴某签字位置不符合通常习惯,签订过程不符合常理,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另外,结算单亦与前一天双方所签结算协议内容大相径庭,故对其效力不予认定。③双方所签结算协议内容完整、规范,形式上无瑕疵,意思明确、具体,a约定款项当场给付,金额与工程进度表约定的戴某应支付李某款项基本一致,应为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量作出结算后,自愿达成的最终

5、结算协议,故判决驳回李某诉请。实务要点: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签订过程不符合常理,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的结算文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其载明的内容须符合合同约定并有施工过程中的其他事实证据证明才能认定。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3)津高民提字第1号“李某与戴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见《李德明与戴国芳、天津富邦豪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抗诉案》,载《审判监督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1404/50:162)。02・工程款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约定适用的前提条件工程款“以送审价为准”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有事先约定,且约定发包人审核期限及逾期后果是“视为

6、认可”O标签:工程款丨结算依据丨送审价案情简介:2007年,建筑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后由建筑公司出具结算报告,实业公司收到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3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同实业公司认可建筑公司所报结算。2009年2月,双方签订结算书,载明工程款4994万元,该结算书交由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申报。同年7月8日,建筑公司出具4365万元结算书,7月20口送达实业公司。2011年1月6R,建筑公司再次向实业公司去函,要求其在2011年1月20FI双方确认,逾期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执行。期间,实业公司单方编制一份3363万

7、元结算书发送给建筑公司。2014年,建筑公司以4994万元结算书为据诉请实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余款及利息。法院认为:①涉案工程先后出现三份数额相差较大的结算书,但依双方当事人证据及开庭审理,4994万元结算书虽经双方盖章确认,但从签订协议至双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仅40天时间且早于合同约定时间4个月,不合常理;在双方有关结算往来函件中,建筑公司亦始终未提该结算书。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建筑公司对4994万元结算书是知悉一且明知该结算书非最终结算依据,符合意思表示不真实特征。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笫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

8、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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