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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偎质量奖惩制度QG/HSYZ01-2018,1,质量奖惩之意义:质量奖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贯彻“目标考核、人人有责”、“奖惩分明、有错必究”的方针,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地开展。2.质量奖惩规定:2.1.凡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区分质量责任大小,按照下列规定处理:2.1.1.行政管理人员:2.1.1.1A级干部:因工作失察或指挥不当,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下的,按实际损失的10%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总经理提出罢免。2.1.1.2科级干部:因工作失察或
2、领导无方,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损失的50%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总经理提出罢免。2.1.1.3财会人员:因审查不力或把关不严,将白条或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入帐,致税务部门查处罚款的,按被处罚金额的50%进行赔偿,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2.1.1.4采购员:采购物资发现假冒伪劣的责令退货,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的10%进行赔偿,贪污受贿者情节较轻的全额退赔,情节较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1.1.5支票、发票等经办人,因个人保管不善而灭失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的100%进
3、行赔偿。2.1.1.6文员:因帐冃不清或错帐、漏帐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错帐、漏帐金额的1%的罚款。2.1.1.7仓库保管员:因违反“仓库管理规定”疏于职守,造成帐、卡、物不一致或错发或物资缺损、霉变的,按实际损失的10%予以赔偿。2.1.1.8科室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损失的,视其损失程度由相关部门作相应的经济处罚。2.1.2.生产一线操作工:2.1.2.1熔炼/熔化a)原材料消耗超过规定指标50%及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实际超标部分的50%进行赔偿。b)熔化的铝液理化指标不合格,既不报告乂不处理或材质搞错,或未按要求适时除渣,造
4、成铸件报废的按实际损失的10%进行赔偿。c)压铸工兼管熔化的,发生上述问题时,比照上述规定处理。2.1.2.2压铸“、铸件外观缺陷,如顶杆缺陷、缺肉或多肉等,连续超过10件的部分,由当班操作工承担主要责任;缺陷可以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用100%进行赔偿;缺陷明显II不可修复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额:(铸件含税销售价一产品单重X17元/kg)X50%特殊情况酌定。b、合模数与铸件总数不相符,差额超过10%的部分由操作工承担责任,按超过部分材料费的20%赔偿。c、操作工未按规定对模具预热或预热不到位强行开机,造成产品因冷隔、浇不足等缺
5、陷而报废10件以上的,操作工赔偿超过部分实际损失的100%.2.1.2.3除浇口a)因敲浇口不当致铸件浇口处扳进或发现问题不报告,造成报废的(3件及以上部分),按2.1.2.2规定处理。b)渣包、浇口未按材质分别堆放,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的100%进行赔偿。2.1.2.4整理因野蛮操作致铸件表面明显锂刀印或敲击印,或钻孔不按工艺要求或抛光、抛丸不合格造成损失的(3件及以上的部分)操作工承担主要责任,可以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用的100%进行赔偿,铸件报废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额:(铸件含税销售价一铸件单重X17元/kg)X60%o2
6、.1.1.操作工擅自变更工艺规程或拒不听从质检员劝阻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的100%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并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2.1.2.质检员违反首检规定或未按巡检频次进行巡检,造成损失的与操作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按实际损失的50%进行赔偿。2.1.3.因型芯或顶杆问题致铸件尺寸超差,造成损失的(超过3件及以上的部分)由当班质检员与模修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用的100%分别赔偿;铸件报废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额:(铸件含税销售价一铸件单重X17元/kg)X50%o2.1.1.凡产品发生批量质量问题,造成
7、损失的各级主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问题产品连续达一个班产及以上的,当班班长(包括质检员)分别赔偿个人当月劳动报酬的10%/次。b)问题产品连续达三个班产及以上的,车间主任及质检科长分别赔偿个人当月劳动报酬的20%/次。c)问题产品连续超过三个班产的,分管副总经理赔偿个人当月劳动报酬的40%/次。2.1.2.各工序操作工、质检员、仓库保管员违反标识规定,连续三次以上无标识或标识不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2.1.3.野蛮使用工位器具,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的100%赔偿。2.1.4.各工序操作工、质检员、仓库保管员违
8、反《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致不合格品混淆,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赔偿实际损失的50%,责任人是多个的分别赔偿。2.1.5.质量记录不做或记录失实或故意编造,致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经查实相关人员按该质量记录覆盖面的实际损失的100%进行处罚。2.1.6.违反“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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