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口国监督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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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港口国监督概述港口国监督(PortStateControl,PSC),是指港口当局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对进入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一种监督与控制,以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符合国际公约要求,船员配备和操作符合适用的国际规范。通过PSC,纠正与消除受检船舶所存在不符合标准的缺陷,以确保船舶航行、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和航运经营水平的提高。1.港口国监督程序的构成经A.1052(27)号决议修正的《2011年港口国监督程序》由5章正文和18个附录构成。第1章总则。内容包括该

2、程序的FI的、适用的公约、引言、港口国监督条款、对非缔约方的船舶和低于公约尺度的船舶的不优惠政策、有关定义,以及港口国监督检查官(PSC0)的专业资历、资格和培训要求。第2章港口国检查。内容包括概述、初始检查、PSC0的一般程序指南、明显依据和详细检查。第3章违规与滞留。内容包括低于标准船舶的识别、关于缺陷信息的提交、针对低标准船舶的港口国行动、港口国采取纠正措施的责任、船舶滞留指南、中止检查、纠正缺陷和解除滞留的程序等。第4章报告要求。内容包括港口国报告、船旗国报告、按照MARP0L公约对认定的缺陷或排

3、放的报告等。第5章审议程序。包括意见报告等。附录1港口国监督检查官良好行为准则。附录2关于滞留船舶的指南。附录3按照MARP0L公约附则I执行检查和调查的指南。附录4关于按照MARP0L附则II进行调查和检查的指南。附录5关于MARP0L公约附则I和附则II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指南。附录6船舶构造及设备详细检查的指南。附录7操作性要求监督指南。附录8ISM规则港1_1国监督导则。附录9关于船舶远程定位和跟踪系统(LRIT)的港口国监督指南。附录101969年吨位公约港口国监督导则。附录11最低配员标准和发证。

4、附录12证书及文件清单。附录13依据IM0港口国监督程序的检查报告。附录14未做彻底纠正或仅做临时性修理的缺陷报告。附录15致发出通知主管当局的采取行动的报告。附录16违反MARP0L公约(第6条)的报告格式。附件17船旗国对滞留报告的意见。附录18港口国监督程序相关文件清单。2.适用1)2011年港口国监督程序适用于以下公约所管辖的船舶:(1)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议定书》;(1)《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2)《1966年国际载重

5、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5)《经1978年议定书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6)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7)《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8)《国际控制有害船舶防污底系统公约》。2)对非公约缔约国的船舶或小于公约规定尺度的船舶不给予优惠待遇。3)在实施港口国监督时,各缔约方只适用己生效的并被其接受的公约条款。4)如果一个港口国按照国际劳工组织(ILO)NO.147号公约《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进行港口国监督,有关对

6、此类检查的指导请见儿0出版物《船上劳动条件检查:程序指南》1.港口国监督条款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SOLAS公约、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LL公约、MARPOL公约、STCW、公约、Tonnage公约和AFS公约均规定了公约缔约国对挂靠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监督应遵循的程序。港口国当局应有效地使用这些条款以便识别船舶可能存在的会使它们低于标准的缺陷,并确保船舶采取纠正缺陷的措施。2.定义1)明显依据:船舶及其设备或其船员实质上不符合有关公约要求的证据,或,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基木程序

7、的证据。2)缺陷:所发现的不符合有关公约要求的情况。3)滞留:当船舶和船员实质上不符合适用公约的要求时,港口国为保证该船在开航后不会对船舶和船上人员构成危险或对海洋环境构成不合理的威胁所采取的干涉行动,无论这种行动是否影响到船舶的正常离港计划。4)检查:登轮查验有关证书和其他文件的有效性,和船舶及其设备和船员的总体情况。5)详细检查:当有明显依据认为船舶及其设备或船员的状况实质上不符合证书所载情况时所进行的检查。6)PSCO:经有关公约缔约国的主管机关正式授权执行港口国监督检查,并只对该缔约国负责的人员。

8、7)停止作业:由于船舶存在的一个或几个缺陷,如继续进行某项操作会对船舶带來危险,而对继续进行此项作业的正式禁止。8)低标准船舶:船体、机器、设备或操作安全方面实质上低于有关公约耍求的标准,或船员不符合安全配员文件的船舶。二、港口国检查1•概述1)根据有关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可在其港口由PSCO对外国籍船舶进行检查。2)此类检查可依据下述情况进行:(1)该缔约国的决定;(2)应另一缔约国请求,或依据另一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船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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