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其他各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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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其他各税会计小税种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减免税征管一、纳税人只要交了“三税”,就交城建税第一节城建税二、税率档 次纳税人所在地税 率1市区7%2县城、镇5%3不在市、县、城、镇1%特殊情况: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纳税人,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的城建税。某城市一卷烟厂委托某县城一卷烟厂加工一批雪茄烟,委托方提供原材料40000元,支付加工费5000元(不含增值税),雪茄烟消费税税率为25%,这批雪茄烟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40000+50

2、00)÷(1-25%)×25%×5%=750(元)三、计税依据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注意: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4.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规定的有( )。A.偷逃营业税而被查补的税款B.偷逃消

3、费税而加收的滞纳金C.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税额D.出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税额ACD四、税收优惠(一)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二)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五、会计处理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来核算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第二节印花税一、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

4、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二)立据人。   (三)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   (四)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   (五)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六)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二、税率及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及定额税率三、减免税规定(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

5、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四)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五)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四、征收管理纳税方法:自行贴花、汇贴或汇缴、委托代征纳税环节:书立或领受时纳税地点:就地纳税五、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来归集第三节契税契税的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注意:契税是针对“承受方”交的二、税率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三、会计处理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里第四节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标准之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标准之二:

6、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征税范围1.出售征。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2.继承、赠予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3.出租不征(无权属转移)。4.房地产抵押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5.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

7、不征。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7.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不征;建成后转让,征。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9.代建房不征(无权属转移)。10.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收入)。下列各项中,应交土地增值税的有()A.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屋B.个人购买房屋C.企业销售土地D.邮政局出售集邮商品AC二、税率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税率速算扣除系数150%以下(含50%)30%02超过50%~100%(含100%)40%5%3超过100%~200%(含200%)

8、50%15%4200%以上60%35%三、计税依据应税收入可扣除项目增值额(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可扣除: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土地成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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