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十三章中华民国北京政府近代法制的实际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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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讲义第十三章中华民国北京政府近代法制的实际形成(1912年—1928年)一.立法特色1.频繁进行制宪活动;2.大量援用清末法律;3.基本形成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二.宪法性文件1.<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2.<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国近代历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1)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2)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三.<暂行新刑律>(一)产生:1912年3月是

2、在原<大清新刑律>基础上稍加删除而成,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并无改变.内容上,仅有两个方面的变化:1.取消<暂行章程>,将有关帝制与皇室特权等与民国国体相违背的条款一并删除.如”侵犯皇帝”全章12条.2.适应民国以后的变化作部分文字词语的改动,如”帝国”改为”中华民国”;”臣民”改为”人民”等.(二)修订1、1912年8月修订,颁布<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2、1914年又颁布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对《暂行新刑律》作了部分修订,以适应袁世凯的复辟帝制的政治需要。《补充条例》的主要特点是:补充某些犯罪

3、条款,加重量刑幅度;恢复原已明令删除的封建性条款,如恢复《暂行章程》规定的“正当防卫于尊亲属不适用”/“无夫奸”也应处刑等条款。3、1915年2月,以《暂行新刑律》为基础,完成刑法修正案,共55章,432条,将《补充条例》的内容正式纳入刑法草案正文。但未及公布,袁世凯下台。1919年,段祺瑞再度修订刑法草案,次年草成《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对原刑法草案进行较大的调整,但最终也未公布。四、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检察厅设在审判厅官署内。平政院。2.诉讼审判制度实行三级终审制,并在形式上标榜所谓

4、的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以及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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