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建鹏《中国法制史课件》(民国北京政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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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课件仅适用于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二节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制本节学习重点:北京政权时期的制宪及其变化。(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一、政权更替与制宪(一)走马灯似的政权(二)眼花缭乱的制宪1.《大总统选举法》袁世凯被“选举”为大总统。(“公民团”)(注意:“选举”方式在北京政府时期的三度重演)。2.“天坛宪草”主要内容:扩大国会权力,实行责任内阁制,大总统只能连任一次。3.“袁记约法”主要内容(注意与“天坛宪草”的区别)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赋予大总统至高无上的权力;取消国会制,设立大总

2、统领导的立法院;4.“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国家体制:永远为统一民主国;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任内阁制;规定以服从中央为前提的中央与地方分权制。(注意以上内容与当时历史的联系)二、其它法制主要内容(一)晚清修律的延续注意清末──民国北京政权──南京国民党政权法制近代化的连续性;比较与思考秦汉至清法制的连续性;比较与思考新中国建立后“废除六法全书”带来的问题。(二)制定颁布大量单行法规民事法规;商事法规;刑事与治安法规。注意以上法规的特点与当时历史背景的联系。(三)广泛适用判例和解释例三、近代司法制度的确立(一)

3、普通法院的审级与大理院普通法院四级三审制该制度从清末修律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49年)的沿继。(二)特别法院的设立陆、海军的军事审判机构与特殊地区的法院;军事法庭审判与诉讼的特征;(三)首个行政诉讼机构──平政院的设制职能:负责纠弹官吏违宪、违法事件;审理行政诉讼。平政院产生的思想基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法院;对现代法治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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