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建鹏《中国法制史课件》(宋元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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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课件仅适用于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五章反律典化时期(907—1368)本章学习重点(1)《宋刑统》与《元典章》的结构变化;(2)宋代折杖法;(3)元代“四等人”制度与刑罚数量的变化;(4)宋、元司法机构、诉讼制度的特征。第一节转型社会:五代至元的转型社会思考题一、社会的变迁二、五代政局与法制(一)五代历史简介(二)五代法制简况朝代的迅速更替与颁敕的普遍化;《大中刑律统类》,《刑统》,《大周续编敕》,《大周刑统》。三、宋代历史与政局(一)宋代历史简介(二)叠床架屋的权力结构及负面影响王朝从

2、藩镇割据教训中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外部巨大军事压力(辽、西夏、金、元)。四、元代历史与政局(一)元代历史简介(二)元代政局元代的武人政治,忽视文治对法制的影响。武人政治、蒙古族当政与政治理想的缺乏。律典权威的动摇大量颁敕的背景;律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层出不穷的矛盾;第二节宋元的法律制度思考题1、2、3一、宋代主要法律形式(一)《宋刑统》(《重详定刑统》)律文与《唐律疏议》基本相似;“余条准此”条:一律条就某概念所作的定义(限制),适用于其它法律中出现的同一概念。(二)编敕敕与编敕大量出现的社会原因:敕的灵活性,打击新形经

3、济犯罪(如贩私盐等)。把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的立法活动----编例。(三)令、格、式令:指令人们应该如何作为的法律;格:对令要求作为的事项,规定对举报告奸者或按令行为者进行奖励的法规。式:规定公私文书的体例模式等的法规。敕、令、格的关系-----今后应该如何作为(令),违犯者将处什么刑罚(敕),告发者/服从者能得多少赏赐(格)。完整的诏包括以上三部分。(四)“条法事类”以“事类”为标准编纂法律大全。“条法事类”的功能:一定程度上恢复了诏的原貌、有利于检索。对《元典章》编纂方式的影响;《元典章》对《大明律》编纂方

4、式的影响。二、宋代刑罚的变化(一)“重法地法”特定地区(重法地)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重法)的制度。(二)折杖法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杖刑的制度。(三)刺配与凌迟刺配(林冲,打金印);凌迟(“身具白骨而口眼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一些刑罚图片……三、司法机制与法医学(一)中央司法构的演变审刑院(宋);大宗正府(元)(二)提点刑狱司的设置设置的政治背景,职权(三)“鞫谳分司”与“翻异别勘”判罪前的三个预备阶段1、巡捕:由巡捕、县尉缉捕犯人,但不负责审理。2、推鞫:由狱官、狱吏(州:录司参军、司理参军)把罪犯

5、押于监狱后,进行事实调查。3、检断:(检法断罪),由司法参军搜检适用这个犯罪事实的刑事法规。知州、知县作最后判决“三权”分立还是其它?……了解该制度出现的历史背景:中国历代权力机构设置的循环怪圈(四)“务限法”与越诉法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务限”期内官府停止受理,民事案件从十月一日起至第二年正月三十日为“务开”。(注意联系清朝的“放告日”)(五)法医检验与法医学宋慈的贡献,法医学的局限四、法律考试法律考试的多样性五、元代法律形式(一)“二元”法制特色“祖述”与“附会汉法”(二)主要法律形式1.《至元新格》取一时所行之事

6、为条格2.《大元通制》《诏制》、《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特点:缺乏系统划一的形式,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集成,但不是一部律典。3.《至正条格》4.《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成为明清律典编排方式的渊源。六、司法机制的变化(一)代诉制度诉讼人资格的限制(二)“约会”与调解“约会”产生原因与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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